把握涉枪案件量刑尺度,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杨名某走私武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走私武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名某捕前系青岛市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4日,杨名某与同事张某等四人到香港旅游,杨名某与张某在香港逛街时看到商店里的玩具枪做工逼真精美,就和张某各买了一把玩具枪,打算收藏,店家还送了一包塑胶BB弹和一个气瓶,因张某行李不够大,无法装下自己购买的仿真手枪,便将二把仿真手枪全部放入杨名某行李内。次日,被告人杨名某携行李经罗湖口岸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即进入旅客通关通道,经人工检查,海关关员在其行李内查获有未向海关申报的仿真枪两支、BB弹若干。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仿真枪均为气枪。
庭审时,被告人杨名某表示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判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名某有正当职业和收入,其第一次到香港旅游期间,看到商店里有公开贩卖的仿真枪,误认为是可以合法携带入境的玩具枪支,就与同事张某各购买了一支,因张某行李无法装下仿真枪,其主动帮张某携带入境,也并未采取藏匿的方式通关,这说明杨名某并不清楚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否则二人可以各携带一支仿真枪入境,即便被查获也不够起刑点,不会构成犯罪。杨名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走私枪支行为,不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且涉案的仿真手枪是非制式仿真手枪,致伤力小于制式仿真手枪,已被海关查获,并未造成实际危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综合全案案情,请求对杨名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焦点】
被告人杨名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否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名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名某系青岛某热电厂员工,有正当职业和合法收入,其在赴港旅游时与同事分别购买了一支仿真枪,由杨名某携带入境。现无证据证实杨名某走私上述仿真枪有牟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也无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杨名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https://www.daowen.com)
一、被告人杨名某犯走私武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缴获的涉案二支仿真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后语】
长期以来,我国对涉及枪支弹药的犯罪一直采取高压严打态势,在刑法条文中也得到了具体体现,《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式枪支具有较大的杀伤力,任其泛滥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社会的稳定。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人们对制式枪支的社会危害性也有广泛的认识。对于涉及制式枪支的犯罪行为处以较重处罚,容易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然而,对于不能发射弹药的非制式枪支特别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支,人们则有不同的理解和认知,不少人对于涉及此类枪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知模糊。在实践中处理也要慎重处理,法院应该根据具体的案情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原则,以求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于不能发射弹药的非制式枪支认定标准,目前的依据是公安部于2010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于该标准,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声音,主要意见是认为枪口比动能的规定造成涉枪犯罪入罪门槛较低。在实践中造成打击面过宽,对行为人量刑偏重,在具体案件中难以体现出量刑相适应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2014年9月1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作了如下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解释》的颁布,使法官在办理走私仿真枪具体案件中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针对不同案件予以区别对待。
本案中,被告人杨名某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支,属于走私武器犯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和事实,在该区间量刑仍过重。杨名某有正当职业和合法收入,其赴港旅游时与同事各自购买了一支仿真枪,由杨名某携带入境。现无证据证实杨名某有牟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也无其他严重情节。故法院认定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适用《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在走私仿真枪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宣判后,检察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杨名某也未提出上诉,案件现已生效,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涂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