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及缓刑适用标准的把握
——岳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1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9日,被告人岳某某、李某、陈某在当阳市香榭水岸某娱乐城故意毁坏财物作案一起,价值共计32750元;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岳某某交通肇事一起,致一人死亡。分述如下:
1.故意毁坏财物
2014年3月9日晚,被告人岳某某因之前在当阳市香榭水岸某娱乐城预订的KTV房间被转包给他人,顿起报复之心,遂邀约被告人李某、陈某各持一把铁锤窜至该娱乐城,砸毁电脑显示器二台、工艺品一件、啤酒四件及楼道墙面和大门的玻璃等物后逃离。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共计32750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已赔偿某娱乐城被砸损失40000元,娱乐城业主对岳某某表示了谅解。
2.交通肇事
2014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无证驾驶鄂E6U×××号两轮摩托车,从当阳市城区北山超市沿长坂路行驶至明阳大酒店路段,遇程某某(男,殁年45岁)驾驶鄂ERN×××号两轮摩托车对向行驶,因岳某某超车时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至对向车道,导致两车相撞,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经本院另案调解,被告人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岳某某表示了谅解。
【案件焦点】
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及缓刑适用标准。(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李某、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被告人岳某某提起犯意,邀约人员,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陈某受邀参与犯罪,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岳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刑事和解或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各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岳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某、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称一审判决对岳某某适用缓刑错误。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李某、陈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岳某某系主犯,应负相应责任;李某、陈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原审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岳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刑事和解或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考虑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经多方筹资积极赔偿交通肇事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尽管有利于案结事了和办案的社会效果,但对全案均衡适用法律及审前社会调查方面把握不够严谨,故检察机关抗诉确实有一定理由,但关于原判对岳某某适用缓刑不当的抗诉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行为人连续犯有数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和再犯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因此在考虑适用缓刑时,应坚持审慎,从严掌握。我国的缓刑制度意义在于通过较为平和宽缓的刑罚执行,削弱刑法对罪刑较轻的犯罪分子的影响,帮助其再融入社会,从而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教育、惩罚功能。禁止在数罪并罚中适用缓刑不仅违背了缓刑的创设宗旨,更与我国刑法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
数罪并罚案件中缓刑适用的考察,要全面分析,可通过对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周围环境、精神状态、身体状况进行充分了解,逐项评价,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犯罪前的表现、信用程度和犯罪后的思想语言、罪行交代、认识程度、悔改表现等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表现,进行预测。
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岳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案件审理阶段,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断其因颧骨等部位骨折、牙齿缺失,建议再次手术治疗,对其适用缓刑是人性化的考虑;岳某某犯罪,积极筹资赔偿,其与死者家属亦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娱乐城业主以及交通肇事死者家属的谅解,从其赔偿态度来看,悔罪表现是很明显的,从社会矛盾化解角度分析,对其适用缓刑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岳某某作为一名二十余岁的青年,并无其他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监禁刑虽然能够获得一定的社会效果,但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在羁押服刑期间容易被“交叉感染”,刑满释放后易成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还有可能变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更有甚者可能走向社会的对立面。根据社会防卫论的研究成果,要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必须准确分析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矫治。
编写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杨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