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单处罚金的考量

32 对未成年犯单处罚金的考量

——杨某某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2015)田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4日15时25分,被告人杨某某到田林县河滨路被害人刘某经营的百货商店内买东西,后趁店员李淑某不注意之机,两次打开收银台抽屉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085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2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未满十七周岁,且是初犯,犯罪后自愿认罪,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焦点】

被告人杨某某是否犯盗窃罪;如构成盗窃罪能否适用单处罚金。(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裁判要旨】

田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20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在实施盗窃时未满十七周岁,且是初犯,并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要求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某为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主要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是非辨别能力差,心理成长不成熟及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提交的调查资料反映,被告人杨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是被告人杨某某的父母对被告人杨某某疏于管教,缺乏监督与正确引导引起。对此,被告人杨某某的父母应引起重视,今后应加强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法制教育,提高被告人杨某某的法制意识,树立被告人杨某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而被告人杨某某更应吸取教训,悔过自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成为一个守法公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法官后语】

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持肯定态度

而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有的人则认为不适宜:首先,少年犯多半少有收入,若判处罚金亦多由其父母或亲属代为缴纳,对少年犯的教育有不良效果。其次,未成年罪犯正处于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对没有经济收入的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极有可能在未成年心理产生以钱赎刑的错误观念。最后,由未成年犯父母或亲属代为缴纳罚金的与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相悖,对于没有缴纳罚金能力的会存在执行难问题,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只需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该八种重罪负刑事责任。而对未成年罪犯单处罚金,一般是对犯罪性质较轻或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才有可能适用。也就是说犯罪性质较轻或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在十六周岁以上。笔者认为部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已经有工作及固定收入,所以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刑是可行的。对于没有独立财产及经济来源的未成年犯,被判处罚金刑后将来也是可以实现的,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已规定可随时追缴制度。最重要的是判处罚金刑特别是单处罚金,对未成年犯执行时不需要关押,是一种非监禁刑,而是剥夺了犯罪人直接劳动所获的报酬,使其经历痛苦的体验,以示警戒。同时,还能够迫使罪犯面临社会生活,通过劳动来重新获取金钱。所以罚金刑具有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的作用。避免未成年犯进入劳改场所执行交叉感染,避免他们形成监狱型人格。

审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特别是犯罪性质较轻或犯罪情节较轻的,应当不仅仅依据法律判处未成年罪犯相应的刑罚,更应对其积极实施保护和教育,与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沟通,让家庭参与挽救。本案,准确把握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少年审判政策,对未成年罪犯单处罚金,可使未成年罪犯减轻压力,有信心到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也使未成年罪犯的家庭引起重视,加强对未成年犯的管教。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赵国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