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从犯罪名的认定及存在两个以上被害人时只取得一个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时如何量刑
——毛光佳、孔令勇故意杀人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13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光佳曾与被害人黄先某谈过恋爱,分手后便对黄先某怀恨在心,产生杀死黄先某的想法。2014年11月23日17时许,毛光佳叫被告人孔令勇驾驶云CB××××微型车送其到鲁甸县文屏镇,并告知孔令勇要打黄先某一顿,叫孔令勇到文屏镇湖滨小区四号街的摩托车门市帮其购买了一根旧的摩托车前减震器。后二人开车到黄先某上班的“鸿泰地产售楼部”旁等黄先某,黄先某下班后,二人开车跟踪黄先某至鲁甸县文屏镇文屏东路的“鸿泰地产”办公楼旁,见黄先某与男友蒋航某进入“鸿泰地产”办公楼并将卷帘门关闭。半小时后,毛光佳提摩托车前减震器翻墙进入“鸿泰地产”办公楼,孔令勇在外等候,毛光佳在二楼办公室用减震器将蒋航某打倒在沙发上,后将黄先某当场打死,又击打蒋航某头部后逃离现场与孔令勇会合。二人驾车逃走途中孔令勇为毛光佳购买矿泉水、牙刷用于擦洗鞋子上的血迹,毛光佳将摩托车前减震器丢入河中。当晚因同住该栋房屋的王某某发现异常并及时报案,蒋航某被送医院抢救。2014年11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毛光佳、孔令勇抓获,并在毛光佳的指认下找到作案工具摩托车前减震器。经鉴定,黄先某系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蒋航某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蒋航某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38130.64元、护理费3200元、交通费2000元,蒋航某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2000元。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毛光佳、孔令勇的亲属与被害人黄先某的亲属达成协议,由毛光佳的亲属代毛光佳赔偿被害人黄先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由孔令勇的亲属代孔令勇赔偿被害人黄先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0.5万元。黄先某的亲属对被告人毛光佳、孔令勇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毛光佳的亲属代为交纳了赔偿蒋航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孔令勇的亲属代为交纳了赔偿蒋航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0.5万元。蒋航某表示愿意接受被告人家属代二被告人赔偿的民事赔偿款,但不谅解二被告人,坚持要求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案件焦点】
1.共同犯罪中从犯罪名的认定;2.存在主要被害人及其他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告人只取得主要被害人或主要被害人亲属谅解时,对被告人能否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光佳因与被害人黄先某分手后,对黄先某怀恨在心,产生杀死黄先某的想法,后告知孔令勇自己要打黄先某一顿,并请孔令勇帮其购买作案工具,二人开车跟踪黄先某到案发现场附近,毛光佳进入现场打死黄先某,将蒋航某打成重伤二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光佳提起犯意,并由其直接实施打死黄先某、打伤蒋航某的行为,系主犯。被告人毛光佳出于报复而杀人,主观动机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并造成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罪行极其严重。鉴于被告人毛光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代其赔偿被害人黄先某的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害人蒋航某也进行了一定的赔偿,故其尚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但应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孔令勇明知毛光佳要打黄先某,受毛光佳的邀约积极为毛光佳购买作案工具,并开车与毛光佳跟踪黄先某,接送毛光佳逃离现场,送毛光佳丢弃作案工具,为毛光佳购买矿泉水、牙刷用于擦洗鞋子上的血迹,对毛光佳作案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其家属积极代其赔偿受害人黄先某的亲属,并取得谅解,也对被害人蒋航某进行了一定的赔偿,可对其减轻处罚。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毛光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毛光佳限制减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孔令勇有期徒刑四年。由被告人毛光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航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含已交至本院的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人孔令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航某经济损失人民币0.5万元(已交至本院),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航某提出上诉称,原判对被告人量刑过轻,附带民事判决赔偿过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毛光佳、孔令勇无视国法,毛光佳因与被害人黄先某恋爱分手后怀恨在心,持械将黄先某打死,将被害人蒋航某打成重伤;孔令勇在明知毛光佳欲殴打被害人,而帮毛光佳购买作案工具、驾车载毛光佳跟踪被害人及逃离现场,并购买清洗血迹的工具,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毛光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罪责。毛光佳报复杀人,主观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黄先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害人蒋航某也进行了一定赔偿,故对其量刑可从宽处罚,尚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但应对其限制减刑。孔令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黄先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害人蒋航某也进行了一定赔偿,对其量刑可依法减轻处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www.daowen.com)
【法官后语】
1.关于从犯的罪名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的法律只规定了对从犯的处理,并未直接规定对从犯应当如何定罪。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虽直接参加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所起作用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对于帮助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行为,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一般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
从刑法理论上说,在我国占通说地位的为部分犯罪共同说,其又分为强硬部分犯罪共同说和温和部分犯罪共同说。强硬部分犯罪共同说主张既然是犯罪共同说,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罪名就必须从属于正犯,该说在字面含义上非常通俗易懂,也能为普通民众所接受,但如果教唆犯、帮助犯没有重罪的犯意,主犯犯重罪的情况下,对教唆犯和帮助犯也以重罪来定罪是否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呢?温和部分犯罪共同说则主张,在重合的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强硬部分犯罪共同说操作简单,通俗易懂,也容易为普通民众接收,温和部分犯罪共同说又能解决主客观相一致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孔令勇明知毛光佳要打受害人黄先某,而受毛光佳的邀约积极为毛光佳购买作案工具,并开车与毛光佳跟踪黄先某,接送毛光佳逃离现场,送毛光佳丢弃作案工具,为毛光佳购买矿泉水、牙刷用于擦洗毛光佳鞋子上的血迹,对毛光佳作案起辅助作用,属从犯。虽然孔令勇在侦查阶段曾供述自己劝毛光佳用手、脚打黄先某就可以了,对于商量时的情节二被告人均供述比较笼统,只是毛光佳说要打黄先某,根据通常的理解打就是一般的伤害,似乎对被告人孔令勇定故意伤害更为恰当,二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毛光佳超出二人共同故意范围外,怀着杀人的故意打死黄先某将蒋航某打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仔细分析本案,孔令勇是属于帮助犯类型的从犯,一般通过正犯来确定罪名比较恰当,只有确有证据能证实帮助犯只知道正犯要犯轻罪,正犯超出了共谋范围犯重罪,帮助犯才只应在轻罪上与正犯构成共同犯罪。但本案中,从被告人孔令勇帮毛光佳购买的作案工具为摩托车前减震,毛光佳作案后明确告知孔令勇将黄先某打得很严重,孔令勇并称你把我害惨了,孔令勇仍然对毛光佳逃离现场、丢弃作案工具、清洗鞋子上的血迹提供帮助,故对其认定为故意杀人更为恰当。
总之,笔者认为对从犯进行定罪时,首先要区分属于何种从犯,对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则根据其参与的犯罪情况来定罪,对于起辅助作用的教唆犯、帮助犯则通常根据强硬部分犯罪共同说来定罪,只有正犯超出共谋犯重罪时才采用温和部分犯罪共同说,在轻罪范围内与从犯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有证据能证实帮助犯、教唆犯知道正犯可能犯重罪的,则应对其定重罪。
2.关于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害人,但被告人只取得一个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谅解时,法院是否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及从轻处罚的幅度问题。《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性,且在我国《刑法》中并未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作为一个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相对于只有一个被害人的案件及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而言,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但只取得部分被害人的亲属谅解时,到底该不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尺度如何把握就成为难题。就本案而言,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毛光佳、孔令勇的亲属与被害人黄先某的亲属达成协议,由毛光佳的亲属代毛光佳赔偿被害人黄先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毛光佳的亲属代为交纳了赔偿蒋航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蒋航某表示接收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的民事赔偿款,但不谅解。根据本案毛光佳出于报复而杀人,动机卑劣,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并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并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本应对其严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存在两个被害人的案件。针对本案造成黄先某死亡、蒋航某重伤的严重后果,认为主要被害人为黄先某,蒋航某处于相对较次的被害人地位,但只取得主要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情形,是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及从轻到何种程度应慎重考虑,避免造成对各被害人的法益保护不公平的情况,故在说理部分也必须强调对相对较次的被害人被告人也进行了一定赔偿的重要意义。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即使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应对其限制减刑。
总之,笔者认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害人,只取得其中一个或部分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是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从轻到何种程度处罚是个难题,应该分情况予以考虑。首先,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能否划分主要被害人及相对较次的被害人、次要被害人,如能取的主要被害人或亲属的谅解,就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其次,还要考虑为何只能取得主要被害人或亲属谅解,未能取得其他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具体原因,避免被告人或亲属案发后只针对主要被害人或亲属取得谅解,而忽略其他被害人的赔偿问题,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再次,还应具体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收入条件及有无悔罪表现来综合考虑,避免出现出钱买刑,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最后,还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及情节,社会的可接受程度。
编写人: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开奇
[1]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第1751页。
[2] 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第941页。
[3] 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第9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