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竞合时的量刑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单位行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元某于1985年成立密云县乙水暖锅炉安装队从事锅炉安装业务,1988年该安装队名称变更为北京市密云县丙锅炉安装工程队(以下简称丙工程队),2006年名称变更为北京市甲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1985年至2010年高元某在该单位任职,负责全面工作。
199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单位甲公司经时任北京某开发区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总经理李勇某同意,承包了该公司价值1.1亿余元的供暖等工程,其中1亿余元工程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其间,为逃避缴税,经李勇某同意,甲公司使用与开发区总公司并无业务往来的河北省大城县丁水暖安装队(以下简称丁安装队)发票结算工程款5000余万元。为感谢李勇某上述帮助,高元某于2006年向李勇某提出送钱想法,李勇某表示用钱时再说。2009年3月,李勇某表示买房需要用钱,高元某向李勇某行贿人民币250万元。后被告人高元某经密云县纪委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案件焦点】
当行贿人的行为既符合自首,又符合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如何选取法定量刑情节。
【法院裁判要旨】(https://www.daowen.com)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的规定是对行贿犯罪的“自首”的特别规定,比《刑法》总则对“自首”的处罚更宽,因此作为特别规定,行贿人构成犯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再以一般自首对待,而应当直接引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高元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之前,已主动交待了单位行贿的事实,故对其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刑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单位北京市甲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高元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随案移送的收条一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大城县丁水暖安装队发票专用章一枚、大城县丁水暖安装队公章一枚附卷存档。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行贿罪和受贿罪因其独有的对合关系,决定了行贿罪与受贿罪侦办过程中的关联性,而行、受贿犯罪的隐蔽性必然导致案件侦办的难度较大。行受贿案件侦办过程中,从行贿人入手突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攻守同盟是常用手段,这种侦办方法同样获得了立法上的支持。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中,刑法总则所规定的自首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往往同时存在。当行贿人的行为既符合自首,又符合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如何选取法定量刑情节?是按照自首从宽处罚还是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从宽处罚?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的判决,有的法院判决认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是对行贿犯罪的“自首”做了特别规定,比刑法总则对“自首”的处罚更宽。因此作为特别规定,行贿人构成犯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再以一般自首对待,而应当直接引用本条款的规定;有的法院判决认为,上述两个情节虽然在“如实供述”方面有所重合,但“自首”还具有“主动投案”的因素,此不能被“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所涵盖,而“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时间方面可能早于“自首”中所要求的“如实供述”,故两个情节并不相同,可以同时考虑。而本案中,公诉机关则认为,对高元某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同一行为不能双重评价的原则,不应再认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事实”。笔者认为,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不必然构成自首。例如,行贿人在纪委调查期间,被动到案,但是主动交待了行贿事实的,依法不构成自首,但是符合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的条件。当然,当行贿人构成自首时,一般而言也符合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的条件。对于行贿人既符合自首要件,又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是针对行贿罪规定的特殊从宽处罚情节,而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所以应当遵循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当行贿人既符合自首,又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时,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行量刑。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曹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