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概述

第一节 劳动关系概述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关系指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实现劳动力的交换和使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而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则主要强调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自的权利,并须承担所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国家通过强制性手段保障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在不同国家或不同的体制下,现代劳动关系又被称为劳资关系、劳雇关系、雇佣关系、员工关系、劳使关系等。这些不同的表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国家或不同体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劳资关系主要反映的是资本与劳动的关系,特点是突出劳资双方的区别,其最初的提出含有阶级对立和利益冲突的意味;劳工关系强调劳工尤其是劳工团体的地位,更注重集体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强调劳动关系是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关系,着眼点是由雇佣契约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员工关系则从企业角度出发,注重企业与作为企业雇员的劳动者的关系,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作与和谐精神,取代劳资关系这一传统称谓中的对抗;劳使关系源于日本,主要是为了更准确地说明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以上关于劳动关系的不同称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同国家、不同所有制、不同政治立场的概念差异。劳动关系则是以劳动为中心展开,作为一个最通用的概念,具有客观性和广泛适应性的特点,更能反映出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及表现形式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从狭义上讲,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两方,一方是员工及以工会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员工团队;另一方是管理方以及雇主协会组织。从广义上讲,劳动关系的主体还包括政府。在劳动关系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立法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发挥调整、监督和干预作用,因而政府也是广义的劳动关系主体。下面分别介绍劳动关系的各种主体。

1.员工

员工是指用人单位中各种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员工不包括自由职业者和农民。

2.员工团体

员工团体是指因共同利益、兴趣和目标而组成的员工组织,如工会、员工协会和职业协会。

3.管理方

管理方是指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对组织的所有权且在用人单位中具有主要经营决策权力的人或团体。

4.雇主协会

雇主协会是管理方团体的主要形式,不直接介入员工与管理。

5.政府

政府通过立法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政府同时又是公共利益维护者,通过监督、干预等手段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此外,政府还可以成为公共部门的雇主,直接参与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劳动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既合作又冲突,同时存在着潜在的力量和权力的较量,它们由此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1.合作

指在就业组织中,双方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

2.冲突

指劳动关系双方由于利益、目标和期望不一致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分歧及其行为表现。对劳动者一方,其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罢工、旷工、怠工、辞职等,对于管理方而言,形式有关闭工厂、惩处或解雇不服从领导的员工等。

3.力量

指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是相互冲突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决定因素。劳动关系的雇佣双方都具有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如员工有退出的力量,即辞职,它会给雇主带来额外的成本;罢工的力量,劳动者停止工作,会给雇主带来损失或成本;岗位的力量,指劳动者仍旧在工作岗位上,由于主观故意或疏忽而造成的雇主的损失。管理方也有退出、停工等力量。

4.权力

指代表他人做决策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权力主要集中在管理方,拥有权力使管理方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管理方的权力表现为:指挥与安排权力,影响员工行为与表现权力(如员工激励与绩效考核),决策权力。然而管理方的权力必须表现为合法的或符合一定规则和公平的,否则会受到控制。

三、劳动关系的性质及类型

(一)劳动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的性质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实质或核心内容。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劳动关系具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性质

一方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其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报酬以满足某种程度上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来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以便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双方所体现出的经济利益关系或财产关系性质是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

2.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的性质

这种平等性质突出体现在双方权利、义务表面上的对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劳动力市场的主体,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自主选择和购买劳动力,一旦双方选择达成一致,则要共同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并可通过平等协商延续、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体现着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

3.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之后,劳动力的使用权归用人单位支配,而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种隶属关系体现在多个方面。无论在生产过程中还是在分配过程中,只要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一员,这种隶属关系就会保持下去,直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类型

劳动关系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

1.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的对比及政府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

(1)均衡型。均衡型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不相上下,能够相互制衡。表现为在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劳动者和工会的代表有权了解就业组织内部的信息,就业组织的基本生产经营决策有管理方和劳动者及其代表或工会双方参与,协商制定。

(2)倾斜型。倾斜型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相差悬殊,出现向管理方或劳动者一方倾斜的情形。

(3)政府主导型。在政府主导型劳动关系中,政府控制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的对比,并在劳动关系各项事务中起主导作用。

2.根据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关系进行划分

(1)利益冲突型。它是以劳资双方矛盾和劳动阵营对峙为基础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尖锐对立,并为各自的利益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

(2)利益协调型。它是以劳资双方权利对等和地位平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并享有对等的权利,通过平等协商谈判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利益一致型。它是以管理者或雇主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特点在于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一致性,通过密切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

在现实中这几种类型也互有交叉和联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关系一般都是以一种类型为主,但其他类型在不同的企业中也会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或影响。

四、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

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主要包括:

(一)法律调整机制

劳动关系在社会关系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调整是各国劳动法的重要任务,也是劳动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劳动立法在各国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机制。

(二)企业内部调整机制

企业内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主要有:第一,集体协商和谈判机制。包括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但更重要的内容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经常性的、多层次的、内容广泛的相互协商。谈判比较正规、严肃,一旦破裂容易发生争议行为。协商则比较灵活,气氛融洽,有缓和的余地,它可以在多层次开展,如车间、分厂、总厂,协商内容可以从日常生活到企业经营活动,无所不包。这种经常性的交流、沟通式的协商,是融洽、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第二,工人参与管理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雇员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部分事务,以协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第三,重视劳动契约和就业规则的作用,建立合作、完善的企业内部规章。第四,注意对劳动关系双方进行法制、企业共同体、伙伴关系等意识的培育和教育,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奠定良好基础。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通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不当劳动行为案件来调整劳动关系,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比较成熟的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因为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冲突、矛盾的表现,争议的有效解决就是使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冲突达到统一、和谐。

(四)三方协商机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应当由三方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互相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五、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方面,它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它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但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发挥作用。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劳动者的组织(工会、职代会)和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体现一定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某种行为和财物,如一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定数量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等。

(三)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现实劳动关系只有在取得劳动法律关系形式后,其运作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