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管理者、雇主)之间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加入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组织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制度;用人单位一方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合法权利。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和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手段,也是劳动者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分期实现就业权的方式。

第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签订的有一定期限的企业劳动协议。其期限是确定的、具体的。在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则企业劳动关系终止。定期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择业和管理者用人的自主权,双方可以经常进行相互选择。

第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签订的没有规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协议。劳动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只要在劳动者一方有劳动能力和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以及在企业一方继续存在的情况下都会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通过解除合同,劳动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才会终止。

第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以劳动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的期限,工作任务一完成,合同即终止。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定期企业劳动合同,主要适合于完成某项科研任务以及季节性和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2.按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划分

第一,企业录用合同。指企业管理者以招收、录用劳动者为目的而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录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的基本形式,普遍适用于企业正式工和临时工的招收和录用。

第二,企业聘用合同。指聘用方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劳动协议。企业管理者在聘用劳动者的时候,一般要向劳动者发聘书,以确定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也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进一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一般用于聘请专家、顾问等专门人才。

第三,企业借调合同。指企业管理者以借用劳动者为目的而与劳动者以及被借用单位签订的三方劳动合同。该合同要明确规定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借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一般回原单位工作。它适用于借调单位为调剂余缺、互相协作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特征及内容

1.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除了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本身的特征。

首先,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方主体是劳动者,要求其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

其次,劳动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第三,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法定要式合同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续方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必须具备法定条款,其法定必备条款不可或缺。上述规定使得劳动合同成为法定要式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及合同必须明确的其他问题。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也是劳动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必备条款作了如下规定: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工资制度、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周期、工资计算办法、奖金津贴获得条件和标准)。⑦社会保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除了规定上述劳动合同内容的九项必备条款外,还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这里,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就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同法定条款同样的约束力。

(2)约定条款。包括:①试用期条款。②保守商业秘密条款。③培训条款。此外,双方在签订合同中还可根据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如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试用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①主体合法,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方必须具备承担合同义务的能力。②目的和内容合法,是指劳动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③程序合法,要求订立合同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要约和承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④形式合法,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平等自愿原则。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管理者与劳动者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谓平等,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歧视、欺压对方。只有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才具有协商的前提条件。所谓自愿,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签订劳动合同。凡是采取强迫、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或者所订条款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一致,都不符合自愿原则。

第四,协商一致的原则。指劳动合同订立的内容在合法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以协商的方法达成协议。协商一致是平等自愿的唯一表达形式。作为一种合同,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五,诚实信用的原则。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的变更等。劳动合同的变更,其实质是双方权利、义务发生改变。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变更限于内容的变更,不包括主体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依据三个条件:第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如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等。第三,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有继承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3.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此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含义

集体合同是指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国,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在我国,集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①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企事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②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全体职工的义务为主要内容,目的是协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关系。③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④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业或事业组织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以下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及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四)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1.集体合同的订立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2.集体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的条件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集体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删;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②订立集体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③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④企业转产、停产、破产、被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⑤工会组织被依法撤销。⑥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情况出现。⑦其他需要解除集体合同的情况出现。

3.变更及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提出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2)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书面协议。

(3)审议通过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书面协议,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书面协议。

(4)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议。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后,应在7日内向审查原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书面协议及说明书,履行登记、审查、备案手续。

4.集体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消灭。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