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政府是推动全域旅游发展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推动,成立全域旅游领导机构。建立适应全域旅游特点的旅游治理机制,强化旅游部门职能,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要加强全域旅游立法,建设旅游公安局、旅游法庭、旅游市场管理分局,建立健全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涉旅领域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旅游联席会议、旅游投融资、旅游标准化建设和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