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值哲学的研究
价值哲学源起于18世纪休谟关于人性论的研究。休谟提出,许多哲学家在哲学研究中进行论证的时候,首先论述的是关于“是”(to be)的问题,然后突然就“跳跃”到了“应该”(ought to be),而这两者并没有必然的逻辑通道。[21]在这里,休谟认为此种“跳跃”正好揭示了价值与事实的二元分立。由此,也引申出了如何证明价值与事实之间具有必然关系的价值哲学基本问题。
从19世纪末以来的一百多年间,价值哲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是价值哲学的形成阶段。德国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奠基人文德尔班提出,“每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22]。他把价值看作完全是由主体的需要、情感决定的。另外一位德国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认为:“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存在着或不存在着,而只能说它们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23]李凯尔特将价值本质理解为一种先验的意义。第二阶段,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20年代,这是主观主义价值论和客观主义价值论对峙并存的阶段。在此期间有以下价值论观点,例如,美国新实在论者培里说:“是兴趣对象的任何东西事实上都是有价值的。”[24]培里认为价值是兴趣的对象,这里面有一个好的和坏的兴趣的问题,这样,恶也会成为有价值的东西。兴趣是主观的东西,纯粹从主观来定义价值的本质这使价值理论失去了科学性的基础。最先出现的客观主义价值论是英国的摩尔的直觉主义价值论,摩尔认为许多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是恶的,即认为价值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属性。其后,德国哲学家舍勒认为价值是一种先验的本体存在,是一种纯粹事实,价值具有客观性、独立性、绝对性、自明性。还有一位德国哲学家尼古拉·哈特曼认为价值是一种自身的存有,人们可以感知它,却不能改变它。在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产生了怀特海的过程哲学或有机体哲学价值论。怀特海说:“我把‘价值’这个词用来说明事件的内在实在性。”[25]这种事物内部的实在性或内在的本质实质上是某种性质,即保持、持续、重现等性质。一个事件的关系就其本身来说是内在的,即这些关系构成事件本身的要素。这种过程哲学价值论把价值看成是客观的,它着重从主体与其“摄受”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理解价值。第三阶段,20世纪30年代至今,这是情感主义价值论(主观价值论)占统治地位的时代。例如:罗素认为,“不可能有任何绝对意义上的‘罪’这种东西,一个人称之为‘罪’的东西,另一个人也许称之为‘德’,虽然他们也许因这一分歧而相互厌恶,但谁也不可能证明对方犯有理智上的错误”[26]。在这里罗素在批评价值的绝对性的时候走向了它的反面,而成为一个价值的相对主义者,仅仅强调价值的主观性和多元性,而忽视价值的客观性和一元性。在这个阶段,由于把价值看作人的主观偏好,使价值失去了任何客观意义,从而使西方价值哲学陷于理论上的混乱。当然,西方还有基于现象学视角的价值哲学研究。从现象学来看,不管是价值还是事实,它们的“意向性”与“意向性的对象”都会牵扯出更多的东西与之纠结。[27]因此价值这个复杂现象也会是“在之中”或“在世界之中”,并且是一个先行的“世界”。
从以上分析来看,价值论最根本的问题是关注价值的存在论或本体论。这个问题一般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价值存在于事物本身,是事物本身的属性。价值是自身具有的或本身持有的,是客观的,通常有绝对主义的倾向。其二,认为价值取决于人,是人的需要或欲望所指向的对象。这种观点是主观价值论,有相对主义的倾向。其三,认为价值存在于人(主体)与事物(客体)的关系之中。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
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学者试图拓展传统价值的概念,使之适用于生态系统,以至于一切复杂系统,而不仅仅局限于人类社会系统。这种价值,李德顺教授和朱葆伟教授称之为“类价值”(quasi-value,即准价值)或“前价值”(pre-value)[28],罗尔斯顿将其称之为“前主观价值”(pre-subjective value)或“自然价值”(natural value)[29],卡尔·波普尔将其称之为“客观价值”(objective value)[30],怀特海则将其称之为“价值评价”(valuation)[31]等。
从我国的研究情况来看,基本上有两种观点或倾向:一种是将价值论作为独立一块,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并立,以此构成哲学理论的体系;另一种则是以价值论为核心而建立哲学。这两种观点都意在加强价值论在哲学中的地位,差别只在于强化的程度。[32]
从广义价值论视角来看,张华夏教授提出了价值的三个形式定义。
其一:
VH=VH(S,O)
其中VH表示人文价值,即以人类为评价主体的价值;S表示人类评价者及其需要、欲望和要求;O是被评价对象,可以是任何事物、事件和行为等。
其二:
Vl,I=VI(Sl,O)
其中Vl,I表示由生命系统定位的工具价值;VI表示工具价值(instrument value);Sl表示生命自维系统(the lifeself),它包括人类、生物群体和生态系统等。
其三:
Vl,i=Vi(Sl,Sl)
其中Vl,i表示由生命系统定位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33]这三个形式定义指出传统价值论疏忽了价值关系的自反性,甚至排除了这个自反性,其广义价值论仍然是指主客体的关系性质,但这个主体推展到生命系统,而客体也可包括主体自身。
从实践论角度来看,王玉樑教授认为,“要使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必须促进广大个体主体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价值的本质在于使主体发展完善,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促进广大人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使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更加美好”[34]。这种价值论认为实践是检验价值的标准,广大人民群众全面自由的发展是最高利益。
从自然本体的角度来看,邬焜教授认为,“从哲学层次来看,价值乃是事物(物质、信息,包括信息的主观形态——精神)通过内部或外部相互作用所实现的效应”[35]。这个定义包括如下一些思想:其一,价值不仅存在于主客体关系中,而且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其二,价值作用不仅仅是单向的,而且应包括双向或多向的。其三,必须引起效应才是价值。其四,价值有正、负、中性之分。邬焜教授提出价值重构的几点想法:逐步建立起以法律约束为基础的道德约束机制;使法制与道德相统一;要形成较系统的价值观理论体系;进行不同层次的价值观理论教育。[36]另外,还有其他学者对价值作了相关的研究,如万俊人、马俊峰、冯平、甘绍平等。
总之,在人类思想史上,对“价值”的探索呈现出异常复杂的现象。价值与事实相互纠缠并交织发展。只有用价值与事实的相互关系来解释两者,才有可能触及价值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