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哲学基本问题的内涵
正如上节所述,对于休谟问题的阐发,至少有三个向度的解释:一是将休谟问题阐发为因果律问题;二是将其阐发为归纳问题;三是将其阐发为事实与价值问题。第一种阐发以康德为代表,第二种以波普尔为代表,而第三种以普特南为代表,其主要体现于伦理学研究领域之内。
康德认为他的《纯粹理性批判》是为解决或回应休谟问题而作的,是休谟问题的细化或进一步的延伸。可见休谟及休谟问题对康德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康德自己也说是休谟打断了他的独断论“迷梦”,并给予他思辨哲学领域的一个完全不同的研究方向。哈曼在致赫尔德的信中也提到,“没有休谟就没有康德”。
康德认为休谟给予了他之前的形而上学,包括洛克与莱布尼茨等的哲学以“决定性的打击”。休谟没有给哲学或形而上学带来光明前途,但是他击打出了“一颗火星”。康德认为如果这颗火星能遇到易燃的火绒,并得到细心养护的话,就可能出现“燎原之势”。他将休谟的这颗火星描绘为一个形而上学概念,即“因果联结概念”。从这一概念出发,休谟拷问了理性:它有何权利声称自己是“因果联结概念”的源泉?它又有何权利设想——设定了某种东西,就必然有另外的某种东西相伴随?这两种东西的必然性结合是理性所不能胜任的设想,因为理性能意识到设定了某种东西,相伴随的东西具有多种多样的可能性,而不一定是必然地出现某种东西或产生何种结果。由此,休谟认为理性在“因果联结”这一概念上完全是在欺骗自己而已,它错误地将其视为“自己的孩子”。而实质上,这一概念是想象力借助经验而生的“私生子”,是想象力将表象置于联想规律之下,并将由此产生的主观必然性,即习惯,认定为是洞察到的客观必然性。休谟进一步推理到,理性的概念只是一些“纯然的虚构”,理性的知识只是“打上错误烙印”的普通经验而已。因此,“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形而上学,也不可能存在形而上学”[9]。休谟虽然研究的是“毁灭性的哲学”,但是自己还是将自己的哲学称为具有很高价值的形而上学。
康德认为休谟问题不在于因果概念是否正确,是否可用或者说是否不可或缺,“而是这个概念是否能被理性先天地思维,以及是否以这样的方式具有一种独立于一切经验对象的可用性;从而也具有更为广泛的、不仅仅局限于经验对象的可用性。这才是休谟期待澄清的东西。这里只谈及这个概念的起源,并没有谈及它在使用中的不可或缺性;只要查明了起源,概念应用的条件问题和概念可能有效的范围问题就会迎刃而解”[10]。康德在这里阐明了他对于休谟问题的理解:休谟问题不是像他的论敌——里德、奥斯瓦尔德和毕提等所理解的那样,是因果律的正确性、可用性或者必要性,而是因果律这一概念是来自理性还是经验,是否能独立于或超越于经验。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因果律的起源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深入研究“专职”于思维的理性的本性,必须通过深思熟虑以及符合理性的思想或言论来进行研究。
康德承认他深受休谟问题的影响与启发,但是并不赞同休谟所得出的结论。他认为休谟得出——因果律是一种重复在心灵中产生的联想的习惯——这一结论,是由于他未能在整体上来思考或考察这一问题。因为如果局限于一个部分是不能说明这一问题的。康德发现因果联结概念“远不是知性用来先天地思维事物的联结的唯一概念;毋宁说,形而上学完全是由这样的概念构成的。我试图确定它们的数目,而且在我如愿以偿,亦即从一个唯一的原则出发做到这一点之后,我着手对它们进行演绎。从这时起我已确知,它们并不像休谟所担忧的那样是从经验派生的,而是从纯粹知性产生的”[11]。在这里,康德指出因果律不是“思维事物的联结”的唯一概念,包括因果律在内的众多概念构成了形而上学体系,对这些概念的演绎使我们确知它们不是经验所“派生”的,而是基于“纯粹知性”而产生的。
康德认为休谟在对待“纯粹先天知识的全部领域”时,抛弃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领域,即纯粹数学,而且认为数学只是依据矛盾律,只包含分析命题。康德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而且这里正是休谟产生错误的地方,因为纯粹数学知识“绝对不是从概念产生的,而是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唯有通过概念的构想产生的。因此,既然它在其命题中必须超出概念达到与该概念相应的直观所包含的东西,所以它的命题也永远不能和不应当通过概念的分析亦即以分析的方式产生,因而全都是综合的”[12]。康德先是将含有主宾关系的一切判断分为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前者是“谓词B属于主词A,是(隐蔽地)包括在A这个概念中的东西”,后者是“B完全外在于概念A,虽然它与概念A有联结”[13]。分析判断中的宾词对于主词无所增益,因此称之为说明的判断,而综合判断的宾词是主词所未能含有的,因此称之为扩大的判断。基于此种区分,康德得出数学知识都是综合命题,而指出了休谟对这一问题的错误认识。
康德认为经验不是知觉的一种“纯然经验性”的组合,经验是远超过知觉的,它需要一种“先天先行的纯粹知性统一性”,才能给予经验性判断以普遍有效性。普遍有效性的概念及其构成原理都是“先天地先于一切经验”而得以确定的具有毋庸置疑的客观正确性。因此,康德远远没有像休谟一样,“把这些概念视为仅仅从经验得来的,把在它们里面表现出来的必然性视为虚构的,视为一种长期的习惯哄骗我们的纯然幻相”[14]。康德认为像原因这样的普遍性概念,是必然属于经验的“纯粹形式的概念,它的可能性是知觉在一般意识中的一种综合联结的可能性”[15]。这里康德指出原因概念是一种纯粹形式的概念,它必须借助意识的综合联结作用才能形成,原因概念所指的是属于经验的条件,而不是属于事物的条件。因此,概念对象的发现在于一个可能的经验中,而非其他地方。
综上所述,康德是将休谟问题理解或看作是因果律的问题,从而引发出了自己的探讨。除了这种理解之外,卡尔·波普尔则认为休谟问题中所蕴含的归纳问题比因果律问题更为根本,当然,他并不否认康德所提出并论证的因果律问题,而是认为他们两者所走的是两条道路。
波普尔认为休谟问题包含逻辑与心理两个方面,而且,这两个方面是相互冲突的。一是休谟的逻辑问题:“从我们经历过的(重复)事例推出我们没有经历过的其他事例(结论),这种推理我们证明过吗?”二是休谟的心理学问题:“为什么所有能推理的人都期望并相信他们没有经历过的事例同经历过的事例相一致呢?也就是说,为什么我们有极为自信的期望呢?”[16]对于前者,休谟的回答是否定的,对于后者,休谟的回答是由于习惯或习性,我们才拥有“自信的期望”。关于这两个问题之间的冲突,波普尔引用了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的叙说:如果不存在属于经验主义范围内的对休谟问题的解答,那么“在神志正常和精神错乱之间就没有理智上的差别了”[17]。由此,引出了波普尔对于归纳问题的看法或处理方法:第一,波普尔认为休谟问题中显示的逻辑问题与心理学问题之间的差异是“极为重要”的,休谟清楚描述了有效推理过程,但他将其看作心理过程。波普尔通过把休谟问题中的主观的或心理学上的术语,转换为客观的术语来处理休谟问题。如将“信念”转换为“陈述”“解释性理论”,“印象”转换为“观察陈述”“实验陈述”,等等。第二,如果休谟的逻辑问题得以解决,依据转换原则,逻辑上正确,心理学也正确,那么,对逻辑问题的解决就转移到心理学问题上了。第三,波普尔的意图在于消除休谟的非理性主义,使其问题在逻辑与心理方面不存在冲突。第四,关于科学理论与观察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阐发比休谟问题逻辑方面更多的内容。第五,不存在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在心理学方面也不会有这样的东西。基于以上认识,波普尔重新表述了休谟问题:
“L1解释性普遍理论是真的这一主张能由‘经验理由’来证明吗?也就是说,能由假设某些实验陈述或观察陈述(人们可能说这些陈述‘以经验为根据’)为真来证明吗?”
“L2解释性普遍理论是真的或是假的这一主张能由‘经验理由’来证明吗?即,假设实验陈述是真的,能够证明普遍理论是真的或者证明它是假的吗?”
“L3在真或假方面,对某些参与竞争而胜过其他理论的普遍理论加以优选曾经被这样的‘经验理由’证明过吗?”[18]
对于L1的回答,波普尔与休谟是一致的,都是持否定态度。正如再多的黑天鹅被发现也不可能证明所有的天鹅都是黑色的。
对于L2的回答,波普尔持肯定的态度。正如仅仅只需要发现一只白天鹅就足以证明天鹅不都是黑色的。
对于L3的回答,波普尔也持肯定态度,因为,有时实验陈述能驳倒某些竞争理论,而且,由于我们寻求正确理论,一般会选择那些并未被否证的理论。
波普尔对于以上所揭示的休谟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归纳问题最中心的议题在于与试验陈述相关的普遍性定律的真假问题。他进一步推出一个更深的问题:我们能以为“经历过的事例”就不成问题吗?它们真的先于理论吗?波普尔也说明了他否定L1所得到的结论,即必须把所有的规律或理论看作是假设的、猜想的结果。
波普尔也阐释了L1、L2、L3之间的关联。他认为L2是L1的概括,L3是L2另外一种表述而已。
后来,波普尔对休谟问题进行了补述。他认为他是第一次将归纳问题称为休谟问题的人,而康德最初称之为休谟问题的是因果性的认识地位问题。
波普尔认为休谟“考察因果问题的方法是没有价值的”[19],因为他所依赖的是经验主义心理学与主观主义,他的这种对因果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未提供什么对客观知识有所贡献的东西。波普尔认为归纳法的无效在于它一方面导致无穷后退,另一方面导致先验论。波普尔认为休谟“较糟”的表现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水桶论”,二是“精神分裂症”。“精神水桶论”主要表现在于休谟的“束知论”。休谟认为我们的知识由知觉或印象组成,是通过感觉获得的,而且,这些知觉或印象一旦构成知识,就存在于心灵之中,而不具有距离与外在性。“精神分裂症”表现在常识实在论与常识知识论之间的分裂:怀疑论使我们的疑惑不断增加,只要在此基础之上继续进行反省,疑惑还会增多;但是只要停止怀疑,不久就会相信世界是存在着的。休谟对于自己问题的逻辑方面的回答是否定的,而在心理方面诉诸习惯与习性,是肯定的回答。这种回答“之间的冲突既摧毁了经验主义,又摧毁了理性主义”[20]。
波普尔论述了休谟问题所揭示的归纳问题与因果问题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归纳的逻辑问题比因果问题更为深刻,[21]因为借助于推测,能够比休谟的解答方法更好地解释原因与结果,而且,还能阐明必然性的因果关系是由什么组成的。
波普尔明晰地阐述了他对于休谟问题之间冲突的解答:我们依据理性进行思考,进行活动,而不是依据归纳法进行思考或活动;我们依据“经过最充分检验了的理论”进行思考或活动,而不是习惯或习性;我们不是相信这些理论是真的,而是就追求真理或者说是“逼真性”的视角而言,相信这些理论是现有的最好理论。[22]据此,波普尔认为他解决了休谟问题的内在悖论。
除了以上康德与波普尔对休谟问题的解读之外,普特南将休谟问题解读为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这是理解休谟问题的第三个向度。普特南认为事实与价值二分问题和分析与综合二分问题都源于“休谟法则”,即人们不能基于“是”推出“应当”这一主张。普特南认为休谟预设了“‘事实内容’与‘观念关系’之间的一种形而上学的二分法”[23],这样,事实内容就是由“诸是”判断所组成的系统,而观念关系则是由“诸应当”所形成的系统,这两个系统之间不存在从一方到另一方的相互推理或推导关系。
普特南进一步分析了休谟问题,他指出休谟的“观念”不仅具有图像性质,而且具有非图像性质。[24]“观念”具有图像性质是指它能够代表“事实内容”,因为它能“摹写”它,这种“摹写”可以是视觉的、嗅觉的、触觉的、味觉的等等。“观念”具有非图像性质,是指它能够包含情感或者说是能够与情感联系在一起。
普特南也指出休谟探讨的只是“个别的”价值术语,如“罪恶”“美德”等等,他并未将我们当今所用的“价值判断”引入独特术语,这使得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呈现出不同解读或某种差异。
国内学者孙伟平将休谟问题归结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及价值科学何以可能的问题。而杨泽波认为休谟问题的主旨是证明理性不是道德的根源。这些看法也基本涵盖了以上所论及的三位学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