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我关系视域下的价值目标

(三)人与自我关系视域下的价值目标

技术创新中的人与自我的关系来看,技术创新要实现技术创新主体与自我的和谐。技术创新主体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要协调现实的自我和理想的自我,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实现技术创新主体内心的和谐和全面自由的发展。技术创新产品不但要有好的社会效益,而且是技术创新主体自我理想的实现。实际上,人与自然的矛盾根本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所以我们必须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不同层次的组织、集团或国家间的人共同存在,以及不同代际间的人的存在关系。我们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的核心在于规范人,改造人,使人的生存和发展接受必要的伦理约束。从技术创新主体本身来讲,技术创新主体作为具体、特定的社会的人,他是从小受到整个文化、知识、环境、艺术等因素的熏陶,他自身有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独特的人格、品性、人生观、价值观,因而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技术创新主体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伦理观念的制约,也就是人们通常讲的“良心”的制约。从王阳明提出的“良知”与“致良知”来看,在技术创新主体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也要受到自身“良知”的制约,并且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将其体现至善之性的设想、方案落实到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与产品使用之中。

技术创新主体除了凭借信念和良心来规约自身的技术创新行为之外,还要把责任看作更为重要的伦理精神,用责任意识去衡量相关人员的行为。因此,技术创新主体还需要确立一种前所未有的责任意识。[6]汉斯·乔纳斯指出:“新的活动需要一种相应的预见和责任伦理学,它像必然遇到的突然事件那样惊诧,这种新的责任命令要求一种新的谦逊——它不像以前的谦逊是由于我们的能力弱小,而是由于我们能力过分强大,这种强大表明我们的活动能力超越了我们的预见能力以及评价和判断力。”[7]因此,技术创新主体要以社会与自身的和谐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在大自然面前保持谦逊,并且要增强对技术创新活动的预见能力。

总的看来,技术创新要坚持全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在这个目标的导引下,技术创新主体在对技术的扬弃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利益,而且要更关注未来子孙后代的生存利益,不仅当代人要生存,而且也要使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继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从技术创新主体来看,要控制自身过分追求物质的欲望,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实现内心的宁静与自身全面自由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