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社会关系视域下的价值目标

(二)人与社会关系视域下的价值目标

技术创新实践中体现的人与社会的关系来看,技术创新要坚持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存,每一个技术创新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和理想追求,而社会有自己的发展规律,技术创新主体和社会既是相互对立又是相互统一的两级。技术不仅通过各种途径影响社会,……技术本身的发展,受到来自社会经济、政治、思想制度方面的巨大影响,这种影响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或者是遏制科学技术去适应经济和政治的阶级目的。[4]在技术创新与社会的互动中,技术创新主体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仅应该考虑自身利益和企业利润,而且要考虑社会效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张黎夫从发生学的角度认为,技术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与伦理无涉。技术创新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人们的选择活动,这种选择活动则无不与人们的价值观相关。他认为用伦理原则来规范和指导技术创新,让技术创新真正成为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自然与社会和谐之音的演奏者,不致成为这种和谐之音的破坏者。[5]因此,技术创新主体要在道德信念方面结合整个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指向,不能只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不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在创新过程中将创新的生态成本完全推向社会,污染人类生存环境,浪费资源,损害他人的环境利益和长远的整体的人类利益,同时也失去了自身利益实现的基础。

另外,从儒家的“仁”来看,其基本含义是“爱人”。“仁”不仅是处理亲属关系的道德要求与规范,而且是处理一般人际关系的规范。儒家之“仁”立足于族群本位性,并进一步将其扩展到普遍的社会关系。在技术创新实践中,技术创新主体要立足于“仁”,有仁爱之心,使之产品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广义的技术创新主体构成了人类社会,自身的利益就代表了社会的利益,这样,社会利益与技术创新主体相互融合,消解了技术创新中人与社会的矛盾。另一方面,从狭义的技术创新来看,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科研院所等,这些组织与实体以最小的成本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他们不仅与他们之外的组织有利益的矛盾,而且与社会个体以及整体也存在矛盾。因此,在技术创新实践中,要以“仁爱”为目标与原则,以实现技术创新中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