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践的进路
基于实践视角来解决事实与价值问题,国内学者主要有刘森林和孙伟平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刘森林在《哲学研究》1992年第9期上发表了《论马克思历史观对事实与价值冲突的两种解决》一文,其中,他将解决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方式分为两种(只是基于客观或主观视角的区分,这种区分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第一种为理论解决方式,此种方式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价值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是指“前提性价值”和概念模型的建构。价值的规范作用这一方式有两条思路:一是把先验价值尺度或价值目标设定为发展变化着的事实系统的价值取向,将其作为“应有”来批判“现有”;二是基于事实经验的分析,并根据其现状及条件来确定当前价值目标或价值尺度的适度内涵,并将其设定为发展的价值取向。这正是马克思对待价值尺度与价值取向的方式与态度。“前提性价值”是概念模型所预设的价值准则和价值目标等,这些价值准则与价值目标是解释这个世界的概念模型的内在核心。马克思的批判理论体现了他的价值追求与价值原则。当然,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是哲学文化内生的“恒固存在”,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马克思理论相对于此问题的价值在于他的方法论及思路,并非最终结果。
相应于以上理论解决方式,刘森林提出了第二种解决方式,即实践的解决方式。这种方式是指从客观现实的视角来解决事实与价值之间冲突或矛盾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自人类能区分自我与周围世界时,就形成了两个世界:一个是人的意向或各种价值设定的“隐喻世界”;另一个是现实存在着的“事实世界”。两者之间矛盾的产生主要或根本在于人对自我或“事实世界”的价值设定与价值诉求。这种矛盾也表现为逻辑规律与事实本质、价值取向与事实运动等之间的冲突。就马克思的历史观而言,应将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尺度的确立“规定”在各种客观条件与主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之中,“规定”在现实条件与主观能动性的选择之中。
刘森林认为事实与价值关系的实践解决方式有两个关键理论环节。第一个是要重新规定社会历史规律。社会历史的演进与发展规律是占统治地位主导趋势的表现,但其非重要方面或次要方面也在相应的历史与社会条件下起到特殊的甚至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是社会的客观态势和能够占有或利用客观规律的主体力量之间复杂结合的相互作用而规定或形成的。社会的发展趋势及如何发展并非完全决定于客观规律,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趋势、客观力量、机遇和主体力量及其组合形式与结构,都构成规定社会发展目标及其进程的因素。由此,社会的发展介入了人的自主性与价值选择,社会发展趋势也就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性。
第二个关键理论环节包括对意识形态的批判的超越与合理确定价值目标。特定的社会意识形态都会含有许多价值预设、滞后的价值准则或价值尺度、价值思维方式与思维结构等内容与形式,因此需要对社会意识形态进行批判,使其臻于完善。另外,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尺度是在社会客观条件、客观趋势与主体的价值取向、价值选择的交互作用中得以实现的。合理选择与确定社会价值目标必须理解合理的价值目标是对历史趋势的选择,并且,在合理确定价值目标的同时应合理安排价值次序,以使社会发展的损失减到最少。
孙伟平认为解决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不能囿于抽象的思辨与纯粹的逻辑推理之中,因为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首先是一个实践问题。在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生活之中,在“感性”的人的生活之中,并不存在事实与价值之间的截然二分。
孙伟平对具体社会实践活动中沟通事实与价值的普遍现象进行了归纳,并依据主体自觉程度的不同而提出了三个层层递进的模式:直觉式的判断与推理、尝试性的实践探索、自觉科学的实践推导。[53]第一个模式,直觉式的价值判断与推理包括直觉的评价与判断、价值直觉的决策和价值直觉的创造等。直觉的评价与判断是一种价值直觉,是主体对于事物、事件的一种当下评价或直接评价,或者是对自身责任与义务的直接的“跃迁式”顿悟。价值直觉的决策是指主体针对对象事物直接迅速做出价值目标与价值尺度的选择与决定的行为。价值直觉的创造是指主体对对象事物价值的判断、对价值尺度的确认与选择、对事物的价值取向的确定过程中所创造新的价值观念、价值尺度与价值目标的行为。
第二个模式是尝试性的实践探索。人类的实践活动一般都隐含一定的价值取向或价值目的,遵循一定的价值尺度或价值准则,并且,在实践活动中,人们需要不断地进行各种价值选择与价值判断。因此,人类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实践或一个价值活动。在价值实践中,人们总是不断地根据自身的价值取向、价值准则和价值选择对实践方式进行调整,对行动方案进行修正,以实现预期的价值目标。因此,价值实践是一个不断尝试与探索的过程,也是不断积累与创新的过程。
第三个模式是自觉科学的实践推导。这里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对自在之物、新事实进行全方位的把握,以求认识其本质规律;二是结合主体的现实条件与现实需要来预测、推断对象事物的功能及意义;三是依据客观的现实条件与主体实际来设计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四是进行价值转换,将真理与事实转换为具有现实价值的对象;五是检验价值的转换与效果。
依据以上两位学者的探讨,可大致得出一些基于实践方式来解决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基本认识。第一,逻辑或抽象意义的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和现实所存在的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有本质区别,也有内在关联。如果试图用局限于现实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来解决逻辑或抽象意义的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可能是徒劳的,同理,如果试图基于纯粹抽象和逻辑方法来解决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也不会有完美的答案。因此,问题可能在于需要进一步认清问题本质,揭示问题本身,或者是对问题进行分解与分析,才可能形成解决问题的基础或前提条件。第二,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不同的理路会得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基于马克思主义,一般会强调实践的解决方案。马克思自己就曾指出,全部的社会生活在其本质上是“实践”的,将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实践中或对实践的理解中得以解决。[54]而且,马克思也指出,哲学家们往往只是着眼于解释这个世界,而更为重要的问题在于改变这个世界。[55]第三,用实践来解决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必须将这一问题的抽象逻辑层面的理解与现实层面的理解结合或者是融合起来。如果在实践与理论截然二分的基础之上来探讨这一问题的话,必然会出现问题的两个层面,而用实践的方式必然也只能是解决现实所面临的事实与价值的现实冲突或客观存在的矛盾。第四,要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依据人的能动性原理,立足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具体性与历史条件性,来探讨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这是一个较为可行的思路。因为这一问题无论是逻辑的解决,还是现实的解决,最终还是要人这一具有能动性与主动性的行动者来实现。另外,停留于抽象思辨世界是于事无补的,最终还是要将思辨的抽象“降落”到人间与现实世界,以促进与推动社会的现实发展与进步。如果将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看作具体的问题,那它的解决无疑是通过实践来进行,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解决,或者说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问题的解决。第五,因为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本身是休谟基于逻辑视角提出来的,是抽象性的问题,如果试图用实践方法来解决的话,那么必须要理清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从逻辑到实践的层次、作用路径和内在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