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者代表性观点
国外涉及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研究的学者较多,诸如以罗尔斯、德沃金、内格尔等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义,以安斯康姆、麦克道威尔等为代表的德性伦理学,以麦金太尔、查尔斯·泰勒等为代表的社群主义,以哈贝马斯、韦尔默和霍耐特等为代表的新法兰克福学派等,都不同程度地触及了这一问题的解答。这里仅简要论述普特南、罗尔斯、查尔斯·泰勒和麦金太尔等几位较为典型代表的相关理论。
普特南讨论事实与价值二分问题的理论基础是其内在的实在论。其主张:一是“世界的对象是什么”这一问题只有在一个具体理论或具体描述下才有意义;二是关于世界为真的理论或描述不止一个;三是真理是理想化的合理的可接受性——是我们的诸信念之间、我们的信念与经验之间某种理想的“融贯”;四是存在着的只是现实的人的各种看法,他们思考着自己的理论或描述着各种利益与各种价值取向。[56]
普特南立足于内在的实在论,从认识论、伦理学与科学哲学等视角对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进行了批判。普特南认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二分问题并非“象牙塔”里的问题,而是“生死攸关”的问题。普特南认为不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二分法,还是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之间的二分法,都已经“败坏”人们关于价值推理以及关于对世界描述的思考,“妨碍”了人们对价值评价与事实描述之间缠结关系的厘清。
普特南认为休谟所揭示的“是”与“应当”的问题不仅蕴含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问题,还蕴含了分析与综合的二分问题,并且,事实与价值的二分问题和分析与综合的二分问题是平行的。他认可奎因于1951年对逻辑实证主义关于事实与分析真理之间区分的颠覆性批判。他接受奎因的主张——“有大量陈述无法被简单地归类为不是分析真理就是关于可观察事实的陈述”[57],但是他也指出奎因完全否认区分分析真理和事实陈述之间的意义,这就将“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了。对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问题,普特南认为应该保留一种“有节制”的划分:存在着能详细说明的区分,即凭借“语词平凡地为真”或基于语言规则为真的陈述和这类陈述之外的陈述。这种划分并非意指所有凭借“语词平凡地为真”的陈述之外的其他种类的陈述都属于休谟意义上的“事实陈述”或康德意义上的“综合陈述”。普特南在这里指出,分析陈述可以是一个“有节制”或必要的时候“有用”的概念。
普特南认为卡尔纳普关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类似于将其强制放到“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58](Procrustean's bed)。他批判了卡尔纳普将价值理论驱逐出知识领域或事实陈述领域的企图。他讲到,“卡尔纳普在没有对独特的伦理概念作任何仔细考察的情况下就简单地贬斥规范伦理学是‘胡说’”[59]。普特南接下来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观点。他说假如一位历史学家描述一位皇帝是“冷酷的”,对于这一描述,卡尔纳普既无法将其定位为“价值判断”,也无法将其定位为“事实判断”。同样,他既无法将其定位为“观察术语”,也无法将其定位为“理论术语”。普特南指出卡尔纳普陷入困境的原因在于依据“什么是事实”这一狭隘科学图像,即将事实界定为单纯的观察或感觉所证实的东西。
普特南还从科学哲学的视角对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价值或规范本身就渗透于经验之中,而且,在科学实践中,价值规范是不可或缺的。科学中的融贯性、合理性、简单性等都是价值判断。
普特南对阿马蒂亚·森关于事实与价值问题的观点进行了阐发。这里的阐发是基于阿马蒂亚·森的福利经济学进行的。普特南认为阿马蒂亚·森基于福利经济学成功地攻击了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理论基础:一是理性是“纯粹的内部一致性”或者是“自利的最大化”;二是能够量化人们的价值选择或价值判断;三是将福利假定为货币收入的函数。[60]普特南认为阿马蒂亚·森是用“能力方法”来实现对以上假设的批判的。这种能力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在一些长期受到“根深蒂固”的剥夺的人身上,他们不再“忧伤”或“悲叹”,而是竭尽全力地从非常微小的享受或满足中来获得乐趣,即将自己的价值尺度或价值目标降低,以适应自己基本无法改变的现实事实。普特南也赞成阿马蒂亚·森对“同质的量值”的价值的唯一性的否定,而认为价值是多元多向度的,诸如快乐、自由、权利、创造性或实际的生活条件等都是价值所蕴含的内涵。就价值取向而言,普特南认为阿马蒂亚·森的“能力方法”是着眼于“公共讨论”,是价值的“局部”的有些“模糊”的排序,是对不同情景、不同团体良善生活组成部分的思考,是“对社会福利的一种理性的和人道的评价”[61]。
普特南还讨论了伯纳德·威廉姆斯所提出的建立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的区分,以及杜威和哈贝马斯等关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论题。总之,他认为他已经论证了“事实知识预设价值知识”这一命题。
罗尔斯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处理方式体现在其契约论与“重叠共识”理论等方面。罗尔斯研究的关键词是正义一词,正义表示一种评价社会制度的价值尺度或价值标准,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将正义的对象规定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或社会的主要制度。由于人的出生背景或自然天赋不同导致了人与人之间最初的个人无法控制或选择的不平等。这种最初的不平等现象成了正义这一首要价值准则运用的对象。正义原则可以“调节”社会制度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是价值原则对社会事实的规制或调节,其使社会现实趋向或顺应价值原则或价值准则,最终实现事实与价值的协调。
当然,罗尔斯对这一关系的处理方式有独到的理论设计与论证。他首先假定一个订立契约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此种状态是任何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的状态,通过模拟各方进行合理推理来对正义原则进行选择。这种模拟的选择是在“无知之幕”的背后进行的。这里的“无知之幕”是指对正义原则进行选择的各方除了具备一般的社会理论知识之外,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的社会地位、人生规划、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等特殊信息。他们的选择仅仅依据“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即依据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的排序进行择优选择的方式。这样可以避免依据功利主义原则进行选择的弊端。罗尔斯认为各方选择的原则处在一个“字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之中: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结合。这里的要义在于:平等地分配各种权利与义务,平等地开放各种职务与地位,只允许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利益补偿的不平等分配,只允许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罗尔斯认为这两个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62]在这里,两个价值原则就与社会事实发生了关系,它们能“适应”、“支配”和“调节”社会的事实因素。而且,罗尔斯认为这两个原则预先假定了社会也相应地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是社会与经济方面的不平等。这两个价值原则就分别“调节”这相应两个部分的社会现实。
另外,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论也是解决事实与价值问题的一种可能途径。由于可以用多种合乎理性的方式来理解“广阔的价值王国”,以及“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既定的,因此这使“重叠共识”成为可能。罗尔斯认为现代社会不可能也不应该诉诸暴力来统合多元化的价值选择与价值准则,最优的办法就只有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之上来寻求重叠的共识,而对于不能重叠的反理性观点之外的各种观点应采取宽容态度。“重叠共识”有三个特点,一是它本身就蕴含着对各方所持不同的非理性观点的宽容。这里的宽容意味着对不同价值尺度与价值选择之间共识的容纳与理解。二是重叠的核心是“公平的正义”或基本的政治正义。三是它有“真诚的根据”的“公共理性的观点”。“重叠共识”依靠政治力量、社会力量或者心理力量是不能达成的,只有合理运用公共理性并寻求公民对基本政治正义原则或理念的共同认可,这是一个由浅入深、自下而上、先急后缓地寻求价值共识的过程。罗尔斯认为此种寻求过程有两个步骤:一是持不同价值原则或价值选择的各方达成“宪法共识”,二是全面达成“重叠共识”。这里追寻或寻求价值共识的过程也就是基于现代社会不同群体或组织所持有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原则是多元化的现实或事实。只有立足于此种事实基础才能达成价值共识。
加拿大的社群主义代表查尔斯·泰勒倡导一种对话与交往的“现代认同”,并以此来否定和批判自由主义。此种思想观点是建基于他关于价值或道德与事实之间的“融贯”性认识的。他认为价值选择或价值判断的直觉是异常深刻的,它的影响力与普遍性也是非同寻常的,“以致我们不由得认为它们根植于本能,而其他的道德反应看起来更像教养和教育的产物”[63]。查尔斯·泰勒在这里将价值置于人的本能,这就将价值与其产生的现实因素联系起来,搭起了沟通事实与价值之间的桥梁。他进一步指出了我们的价值判断或价值评价具有两个侧面,一方面是其类似于本能,如“肠胃”的感觉;另一方面是其包含有人的本性或地位的内涵或者说是包含有对人本性或地位的承认。
查尔斯·泰勒还探讨“尊严”这一价值现象,他认为“尊严”是与我们的空间以及活动方式这些现实事实紧密相关的。他说:“我们处在公共空间中,而这个空间潜在地是尊重或蔑视、骄傲或羞愧的对象。我们的活动风格表达着我们自己怎样享有或缺少尊重,是否赢得尊重。”[64]这里作为价值现象的“尊严”与作为事实现象的公共活动空间、活动风格相互规定,两者的相互作用使两者本身得到各自的意义。查尔斯·泰勒认为要理解某类人的“尊严”价值,必然要依靠于相关的生活形式,或依靠于这些人在此种生活方式中所达到的地位。
查尔斯·泰勒认为一个人知道自己是谁是与自己应该做什么这一价值判断有内在关联的。前者起到了决定性的基础作用。“知道你是谁,就是在道德空间中有方向感;在道德空间中出现的问题是,什么是好的或坏的,什么值得做和什么不值得做,什么对你是有意义的和重要的,以及什么是浅薄的和次要的。”[65]这里阐明了人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来自对自我这一事实的认识,对自我这一事实的认识就是具有价值的取向或目标,具有价值的选择标准或原则。
查尔斯·泰勒在善中融入了事实因素,并用来阐释对于善的理解。他认为我们关于善的含义与我们自己的自我感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而且,善与我们的整体生命感和我们所秉持的价值取向有关。善的含义“必定编织进我对我那作为展开的故事的生活的理解中”[66]。这里善的含义不仅是与“自我感”紧密相关,而且是与我们对“生活”的理解紧密相关的。这样查尔斯·泰勒就把“善”这一价值嵌入了现实事实之中。
麦金太尔作为社群主义的另一主要代表,也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处理有独到思考。他指出近现代以来的“事实”概念是“出身名门”,但后来又“流落民间”的概念。大法官培根爵士将事实看作是与思辨相对而言的概念,并认为科学的发展在于收集事实。这一观点得到了约翰·奥布瑞的认可与支持,其认为收集事实类似于收藏古董一样。这种对事实的理解基础是依赖于培根的归纳法的,而且其认为“观察者能够无须任何理论解释涉入其中就直接面对事实”[67]。麦金太尔接下来指出这种对事实的理解是一个“谬误”,而且,当今大多数科学哲学家都认为这是一个“谬误”。
麦金太尔进一步分析了这一“谬误”形成的理论史。他认为亚里士多德主义将事实理解为“与人相关”的事实,但是到了机械论那里就完全改变了。机械论认为“根本不存在任何有关什么是有价值的事实”[68]。这样,事实就变得与价值相脱离了,“是”与“应该”也变得“格格不入”了。而且,对事实的解释,也与对事实的评价一样,作为事实与价值分离的结果也改变了自身的性质。
麦金太尔在《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一书的第二版跋中对威廉·K.弗兰克纳的批评进行了回应,在这里,他对事实与价值关系进行了较为完整的阐述:“道德哲学的主题事物——道德哲学家所探究的评价性与规范性的概念、准则、论证与判断——无处可寻,除了体现在特定社会群体的历史生活之中从而具有历史性存在的独特性格:亦即,在时间中所经历的同一性与变化,在制度化了的实践和具有多种多样活动形式的话语、互动和相互关系之中的表现。不属于任何特定社会道德的道德是不存在的。”[69]这里强调了价值尺度或价值取向等只能是具体历史生活中的东西,并体现于这一具体历史中的特定群体之中。价值具有恒定性或变化性,它包含经过实践而总结出来的制度的东西等等。它是与事实相融贯的东西,是具体活动形式的表现或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