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的价值中立

(一)技术的价值中立

就技术价值论而言,其对于技术是否负载价值这一问题的解答不一。从技术中立主义者的观点来看,他们认为技术仅仅是人们实现价值目的的一种工具或手段,技术本身不存在价值问题或善恶问题。比如,卡尔·雅斯贝尔斯对技术作了工具性和人类学的诠释。[1]他认为,第一,技术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第二,技术是人的行为。此种技术价值观认为,技术仅仅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一种手段与工具,就技术本身而言,无所谓善恶之分。善恶的价值判断归根结底取决于人类制造什么,其为了什么目的服务于人类,人类将其置于何种条件之下。[2]梦海集中探讨了雅斯贝尔斯的技术价值观,他认为,雅斯贝尔斯的技术价值观追寻传统概念,但同时突出了知性(verstand)和力量(macht)两个本质特征。[3]就技术是基于知性劳动而言,其是与预感和猜测联系在一起的计算。技术在机械装置内进行思维,并在量的关系中发生变化。因此技术是合理化的一部分。就技术是一种能力而言,此种能力的操作涉及特定目的,并且这种操作是外化的。实质上,这种能力是进行制造和处理的能力,而不是进行创造或自我成长的东西。只有通过人的特定目的,支配自然的力量才拥有其意义。换言之,技术使人的日常生活变得便利,或者减轻肉体生存条件方面的日常劳役,进而让人获得悠闲和平安,这就是技术的意义。由此可见,技术的原则是为了成就某种目的而采纳的手段,是一种合目的的知性劳动。技术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但是作为一种手段,技术需要引导。技术的局限在于技术是手段,它不能依靠自身而独自存在。由此,技术的意义是模棱两可的。因为技术本身并不隐藏着任何目的,所以技术超然于善恶价值。技术既可服务于幸运也可服务于不幸。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技术是手段,技术本身既不是善也不是恶。另如,萨克塞认为,技术只是一种方法,或者说只是一种工具,技术活动的价值目的总是存在于技术之外。[4]此外,梅塞纳也认为,技术产生何种影响,服务何种价值目的,这些都并非技术本身所固有的,而是由用技术来做什么而决定的。[5]技术价值中立论者将技术与其使用后果割裂开来,从此种技术工具论或价值中立论的立场出发,需要规范的只是利用技术手段所要实现的目的和实际达到的后果。[6]有学者认为技术在本质上是中性的,“技术为人类的选择与行动创造了新的可能性,但也使得对这些可能性的处置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技术产生什么影响、服务于什么目的,这些都不是技术本身所固有的,而取决于人用技术来做什么”[7]。陆江兵分析了技术中性主义的形成原因及形成过程。[8]他认为就技术本身或者其自然属性而言,如果外在制度和组织因素介入了技术,其本身的价值偏向性就确定了,再在此基础上讨论技术的价值问题就失去了意义。我们认为的技术“有价值”是特指它作为本体意义上的价值或者一般价值,是技术自身或技术的自然属性带来的对人类的意义。至于技术在制度中起的作用及其表现出来的价值不是技术自身所能回答的问题,而只能是在制度层面上或者技术的社会属性方面才能解决的问题。从技术本身来理解技术的意义和价值,即从技术的自然属性方面理解技术,立足于技术的自然属性,从而对技术价值性的理解始终不脱离技术的本体层面去规范,由此来说明技术的存在状态对人类的意义,这应该而且必须是我们理解技术自身价值的基本出发点。从这个角度看待技术的价值,即仅仅就本体意义的元技术或自然属性的技术而言,技术自身的价值显然应该是中立的。技术本身价值的中立性表明,技术一开始并不具有统治的力量,只存在着在组织或者制度条件下使技术为某种特定的制度形式服务的问题。技术价值中立说屡屡受到批判,实际上,对技术价值中立说的批判一开始就进入了一个误区,即对技术的理解只是在现代社会组织制度的层面上作出规定和解释,只看到了技术的社会属性,而并没有真正在技术本身的本体层面或其自然属性上去揭示技术的真正价值。技术的自然属性不能取代技术的社会属性,技术本身的有用性不等于技术在制度环境下的价值偏向性。技术的社会后果必须在技术成为制度或组织调控的对象时才具备价值的倾向性。如果说技术会产生什么特殊的政治与伦理问题的话,那么,其责任并不在于自然属性的技术自身,而恰恰在于技术运行的社会环境,即制度和组织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