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与刚性消解机制的本质区别
2025年10月30日
(一)柔性与刚性消解机制的本质区别
从技术创新柔性价值规约机制与刚性规约机制的区别来看。第一,柔性价值规约机制与刚性规约机制的内容不同。技术创新价值的柔性规约机制主要包括技术创新主体自身的修养与自律、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教育与宣传等非强制性的手段。这些技术创新的规约手段着眼于技术创新主体的内心的进化与内省,着眼于技术创新主体潜移默化的改变。而技术创新价值的刚性规约机制的内容是制度控制、组织控制、政策控制和法律控制等,这些规约机制都是一些强制性的控制。柔性价值规约机制必须依赖人自身的内在信念、内在力量来发挥规制作用,必须基于内在修养与内在信念来改变自身,再进一步改变外在环境,其是一种由内而外的规制途径。而刚性规约机制主要是基于外在力量对人进行制约,其是一种由外而内的制约路径。从两者的控制程度来看,技术创新价值的柔性规约机制是一种软力量的作用,它强调的是道德、精神以及意志的力量。而技术创新价值的刚性规约机制强调可控性,以达到组织目的而进行严格规定与制约,甚至于采用暴力措施与手段。因此在控制程度上,技术创新价值的刚性规约机制远远大于柔性规约机制。但是仅仅依靠刚性规约机制也无法完全实现对技术创新价值困境的规约,还必须依赖柔性规约机制对其进行补充完善。从两者的目的来看,技术创新价值的柔性规约机制大体以完善人、解放人的个人实现为主要目的,而技术创新价值的刚性规约机制一般是以实现组织甚至国家等集体利益为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