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逻辑的推演
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逻辑方式的解决,国内外有不少学者致力于此。国外的代表学者主要有赫尔、塞尔和普赖尔等,国内的代表学者主要有孙伟平、王玉樑和杨宗元等。
赫尔承袭了休谟与摩尔的关于事实与价值两分以及两者不可相互还原的观点,他在《道德语言》中,研究了三段论式的价值推理,如:
把教室里的灯都关上(命令句);
这是教室里的一盏灯(陈述句);
所以,把它关上(命令句)。
由此,赫尔总结了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理中的规则:①如果大小前提条件是陈述句,那么其结论就必然是陈述句;②如果大小前提中至少有一个命令句,那么其结论必然是命令句。这里第二条规则也可表述为:如果前提中不含有至少一个价值判断,那么基于此前提不能有效推出价值判断的结论。根据这里的第二条规则可知,基于事实判断是推不出价值判断的,由此,休谟问题或事实与价值关系的问题就演化为一条逻辑推导规则。这就使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逻辑鸿沟更为清晰。
但是,他另外的一些探讨也有助于事实与价值之间逻辑鸿沟的弥合。他基于价值的逻辑和语言分析提出了“可普遍化性”这一概念,此概念所揭示的性质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所共有的一种特性。就价值判断而言,它的“可普遍化性”是指价值判断不是描述客观事实,也不是表达情感与态度,而是用来规定或约束,或者是用来给予建议、教导或指导人们进行选择[25]而依靠的一种人们普遍接受的“合理性根据”。价值判断的普遍化实现就是依赖于价值判断的“可普遍化性”。此种“可普遍化性”也表现为某种预先承诺的价值准则或原理。事实判断也具有“可普遍化性”,其主要表现为某物具有何种性质等,如“红”的“可普遍化性”表现为一定波长的光波。这里可看出,价值判断的“可普遍化性”远远复杂于事实判断的“可普遍化性”。赫尔的这些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为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沟通奠定了理论基础。
塞尔于1964年发表了《如何从“是”导出“应该”》一文,塞尔基于一个由五个判断组成的例子,对其进行逻辑推导而得出可以从事实导出价值的结论。这个例子由以下判断组成:
①琼斯说:“史密斯,我允诺付给你5元钱。”
②琼斯允诺付给史密斯5元钱。
③琼斯将自己置于付给史密斯5元钱这一义务之下。
④琼斯有义务付给史密斯5元钱。
⑤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5元钱。
塞尔对以上判断进行了分析推导,他证明它们的前后相继不是建立于其他的伦理判断或价值标准基础之上,也不是一种偶然关系。这些判断的连贯或前后联结在一切正常情况下是成立的。它们之间的联结关系或推导关系是依据“允诺”“义务”和“应该”之间的含义内在关联的。
那么,在“允诺”“义务”和“应该”之间有什么内在关联呢?塞尔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和阐明。他首先指出以往的事实与价值二分不能解释如允诺、义务等描述性事实。如“张三结婚了”这一判断与“张三身高170厘米”这一判断都是描述关于张三的客观事实。但是塞尔对两者进行了区分,他认为“张三结婚了”这一判断中的“结婚”就预设了一定惯例,这意指张三不是单身汉了,而是某某的丈夫,并且组成了家庭,应该承担家庭的责任,等等。塞尔将这类判断称之为“惯例性事实”,而将“张三身高170厘米”这类判断称之为“非惯例的或原始的事实”。这里的区分是传统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所不能胜任的。
塞尔基于两类规则的区分,对惯例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他认为饮食行为先于饮食的习俗或礼仪,而且,饮食行为是可独立存在的,因此,诸如宴席上的礼仪规则是对以往饮食行为的规制和约束。这类规则可称之为“调节性规则”。而诸如下棋的规则与下棋的行为则不可分离,下棋过程既是下棋规则的施行,又有主体价值选择与价值目标的渗入,下棋规则不仅可以规范下棋的行为,还可以创新或创造下棋的新方式。正如一个人与对手下过的棋基本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一盘。塞尔将这一类规则称之为“构成性规则”,这些“构成性规则”组成的系统就是惯例,含有这些惯例的事实就是“惯例性事实”。
塞尔认为诸如义务、允诺、权利和责任等形式也可构成“惯例性事实”,在这些系统中,就可以由“是”导出“应该”,或者由“事实”导出“价值”。他在前面所运用的例子,就是基于琼斯的话这一原始事实开始的。接下来,认定关于“允诺”和“义务”的惯例构成了“惯例性事实”,因此得出琼斯应该付钱给史密斯的价值判断。这里推论的基础就在于:作了承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这一构成性规则,这一规则或惯例赋予“允诺”以意义,即在允诺之后,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话,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外还有其他学者基于逻辑方式进行的探讨。如罗素认为价值仅限于情感的表达,而与事实或人类的知识无关;卡尔纳普也认为价值属于“形而上学”范畴,从而否认价值的可证实性;普赖尔在《伦理自然主义》中认为可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但他的推理前提是认为所有的命题要么是价值命题,要么不是,他在这里对所有命题的截然二分是缺乏依据的。
国内学者孙伟平对解决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基于逻辑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他认为休谟是基于逻辑视角提出这一问题的,因此,有必要基于逻辑方式来解决此问题。他首先指出,必然性推理或演绎推理并非逻辑的唯一内容,逻辑方式还包含有归纳推理、辩证逻辑或实践逻辑等等。处理价值问题的逻辑与处理事实的逻辑方式不同,前者不仅与人的主观性相关,而且与生活或社会的具体实践相关。后者则力求保持价值中立或去除主体性来处理客观的事实问题或其内在规律。
孙伟平将价值判断分为评价判断与规范判断,因此,由事实推导出价值的过程就是由事实判断推导出评价判断,再由评价判断推导出规范判断。推理的前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前提不含有价值事实,因为基于价值事实推出价值判断是顺理成章的;二是前提不仅限于关于客体的事实;三是前提还应包括“主体是什么”和“主体怎么样”。[26]
第一步,从事实判断推导出评价判断有以下方式:一是定义的方法,通过对概念进行语义分析,来揭示具体概念的价值内涵。二是基于演绎推理方式,根据实践中客体事实与主体的利益与需要所构成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主体依照自己的能力与需要而进行的一种推导。三是依据归纳模式或归纳程序,并借助某类对象具有的属性,来推断某类对象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四是假设法,从事实判断导出评价判断是依据主体目的、利益和需要对事实呈现的特性及功能进行评价的一个试探性过程。[27]首先是主体对对象特性与功能猜测性的评估;其次是主体对初步假设的论证,以进行证实或证伪,或进行修改与完善;最后是在进一步的实践中不断地充实与发展这一价值评判。
第二步,从评价判断到规范判断。这里也是包含四个逻辑的推导方法:一是定义法,通过对具体概念的内涵进行揭示,以获得以“应该”为连接词的规范判断;二是推导的演绎模式;三是推导的归纳模式;四是假说演绎方法。[28]
对于以上基于逻辑方式来处理事实与价值关系,孙伟平也指出,这里所谓的事实判断并非孤立的原子事实,而是类似于皮亚杰的“图式”、库恩的“范式”之类的事实判断系统,而且这些事实判断系统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这里基于事实判断推导出价值判断并不包含或意味着事实判断优越于、优先于价值判断。他也指出自己的探讨是较为粗糙的,因为从事实判断推理到评价判断,再从评价判断推理到规范判断,这一逻辑理路的真正完善至少需要两个条件:成熟的价值论与逻辑理论。[29]但目前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因此,关于事实与价值之间关系的逻辑路径在当前是不可能真正地、完全地解决的。
国内学者还有王玉樑和杨宗元等对其从逻辑方面进行了探讨。前者认为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因此事实本身就包含有价值事实与价值评判等,分离事实与价值是不合理的。后者认为价值词不仅包含有评价与规范功能,还有描述性的蕴含。具体历史时代或历史情境下的价值词都是包含事实描述与事实情况的。因此,事实与价值本身是不可分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