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哲学基本问题的缘起
休谟认为在以往的道德学或伦理学体系中,著者起先一般是按照推理方法进行观点的论证,但是到了后面,著者突然将命题或观点之间的联系词由起先所用的“是”替换为了“应该”。这两个联系词本身表示不同的关系,但是著者并未说明其中的理由或用严格的推理来进行论证。在这里,休谟指出了“是”所连接的关系及其表达的意义与“应该”所连接的关系及其表达的意义是有区别的,这两者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而在他之前的伦理学研究并未凸显或注重这一问题,而是忽略或混淆了两者的区别。另外,由于“是”就是“是”,“应该”就是“应该”,这两者有本质区别,能否基于事实推理或过渡到价值,或者是基于价值推理或过渡到事实,便成了休谟研究道德或价值理论所关注的问题。
休谟区分“是”与“应该”或者是“事实”与“价值”,源于他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休谟首先区分了两种知觉:他认为一个人在感知过度热的痛苦时,此种知觉与他在以后回忆或事先想象这一情况的知觉是有很大差异的。记忆或想象可以模仿或模拟某种知觉,但是其鲜活度、强度达不到原来的知觉。由此,休谟依据知觉的强力或活力将其分为两类:一是印象,指“我们有所听,有所见,有所触,有所爱,有所憎,有所欲,有所意时的”“较活跃的一切知觉”;二是观念或思想,是指“在反省上述的那些感觉和运动时我们所意识到的一些较不活跃的知觉”。[2]在这里,休谟认为观念或思想是源于印象的,知识的最终来源是内部或外部的感知、感觉或者经验。但是,他严格揭示了印象与观念的区别,或者说是感知与反省、记忆、想象的区别。
在上述理论基础之上,休谟进一步区分了理性与情感。他认为“理证”与“概然推断”是知性的依据。知性所考虑的有两种关系:一种是“观念的抽象关系”,另一种是“经验所报告”的对象的关系。前者是抽象理证的推理领域;后者是冲动、情感和情绪的领域。但是这两个领域有优先的关系,理性与情感“永远不能相互对立”[3],理性应该是情感的“奴隶”,是服务并服从于情感的,而情感是一个“原始的存在”。理性区别于情感的地方在于:理性的作用并不产生任何明显的情感或情绪,很少带来任何快乐或不快。[4]理性是一个“不主动”的原则,而情感是一个“主动”的原则。“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真或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因此,凡不能有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东西,也都不能成为真的或伪的,并且永远不可能成为我们理性的对象。但是显而易见,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是不能有那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它们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本身圆满自足,并不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因此,它们就不可能被断定为真的或伪的,违反理性或符合于理性。”[5]在这里,休谟指出了理性与情感、意志和行为的区别,理性是与真与不真的判别相关的,是判断真伪的标准,是判断事实与观念的符合与不符合关系的。因此,理性的对象是相对应于真伪的。而情感和意志等不同,与真伪无关,是原始的,“圆满自足的”。休谟还进一步说明了理性与情感和意志的区别,他认为理性或者科学是在观念的比较或观念的关系中所发现的。他也举了例子进行了说明,如一个人决定杀害他的父母,是他的意志或选择所为,而不是理性的推断;但是一棵树的生长是遵循物质或运动的规律的。休谟还分析了“血族通奸”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动物方面是无罪的,而在人类看来是丑恶的不道德的行为。休谟认为我们的高级理性能够发现恶或德,这种发现“仍然假设这些道德区别以一个独立的存在者作为前提,这个存在者仅仅依靠于意志和欲望,而且在思想和现实中都可以和理性分开”[6]。理性只能发现这些恶或者德,而不能产生它们。休谟进一步揭示了理性与道德的区别,道德与不道德必须借助“它们所引起的某种印象或情绪,才能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差别。我们关于道德的邪正的判断显然是一些知觉;而一切知觉既然不是印象、便是观念,所以排除其中之一、就是保留另外一种的有力的论证。因此,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7]。这里,休谟认为道德不是借助理性判断、推理出来的,而是来自印象或者说是被感觉出来的。这样他就对道德与理性进行了严格的区分,这种区分也为“事实”与“价值”或者“是”与“应该”的区分奠定了基础。
我们可以发现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问题有深刻的认识基础和非常清晰的思路。他的认识论基础主要表现在其束知论。休谟举了一个“故意杀人”的例子来说明束知论。他指出你可以在一切观点下来思考故意杀人,看看你是否能发现所谓“恶”的任何事实或实际存在。不论你从哪个方面观察他,“你只发现一些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这里再没有其他事实”[8]。如果对故意杀人继续进行考察,你也不能发现“恶”,除非等你开始反省自己的内心,感到自己心中对那种行为出现一种谴责的情绪时,你才能发现“恶”。因此,恶或德只是感情的对象,而非理性的对象。而且,恶或德就在你的心中,而不在对象之内。
由于束知论严格地将人类的知识或思想的来源限制在感知或知觉之内,以此为基础,我们的道德标准、价值原则或价值选择等必然来自感知或知觉,也就是休谟所阐发的印象与观念。
休谟基于印象与观念的区分,进一步区分了理性与情感或意志。正是基于这些区分,他才能提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论及休谟问题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视角而进行的,而不同学者对休谟问题有不同层次与不同视角的理解。如有学者将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为什么每一个存在着的东西都必然有先在的原因呢?特定原因必然会导致特定的结果吗?——这些问题作为休谟问题。还有学者将休谟问题理解为归纳问题。如波普尔则将休谟问题归结为归纳问题,即能否基于经验事实的归纳而得到必然性的结果或真理。这些问题都关系到一个必然性与偶然性、相对性与绝对性之间关系的问题,或者是关系到如何由经验事实推出必然论断、由原因推出结果的问题。自休谟之后,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多方探讨与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