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观的把捉

(二)直观的把捉

以往学者关于解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直观方法的研究较多,如西季威克、摩尔、尤因、罗斯等等,这里主要是简要地探讨近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观点——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方法,及其如何解决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并对其得失进行简要评述。关于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方法,在其现象学运动内部也是研究的重中之重,因此,对其研究的学者也甚多,笔者在这里主要探讨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所论及的本质直观方法。

胡塞尔所论及的“本质”必须经过一种特定的认识方式而得以揭示。此种特定认识方式主要由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方法所标示。“本质直观”方法是胡塞尔对近代哲学认识论的“突破”(海德格尔语),也是现象学或现象学运动得以成就自身的内核。

在论及“本质”时,胡塞尔在不同时期不同文本中曾通过“埃多斯”(eidos)、“观念”、“先天”、“常项”等诸多视角来标识。这给人们理解“本质”带来不少障碍,但究其实质,“本质”有一贯而独特的内涵。

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胡塞尔认为纯粹逻辑学与纯粹数学的领域相似,它们都是“观念”的研究领域。他通过区分数与计数、算术与算术运算等,揭示了“观念”,即“本质”的内涵。数的“本质”只有通过对算术运算心理行为的反思才能“得以表明”。计数与运算行为都是一种事实行为,一种具有时间性的经验行为,而数、算术是“我们所信任”的一种“观念”的种类。“观念”不同于时间性偶然性的个体事实,也不同于对偶然事实或个体事实的表象。胡塞尔对数字“5”进行了具体分析:数字“5”究竟是什么呢?它就是我们“构造”关于某5个客体集合的行为中所“创造”的与5相应的东西。在这个“构造”过程中,这5个客体集合物不仅仅从某层次“形式”上直观地被给予,而且“5这个数”也直观地被给予。胡塞尔指出,“我们不仅仅在被直观之物本身中抽取集合形式的不独立的因素,而且我们在被直观之物中把握这个观念:5这个数作为形式的种类而出现在意指的意识中。现在这个被意指之物不是这个个别情况,不是作为整体的被直观之物,而是一个虽然自身与这个被直观之物不可分割,但却并不寓居于这个被直观之物之中的形式”。[30]在这里,胡塞尔认为“观念”是“在被直观之物”之中得以“把捉”的,但其本身又是必须依托“在被直观之物”而“不独立”(居间的)的因素。“观念”是“意指”中的形式种类,“意指”的也是“观念”的形式种类,这个“被意指之物”与“被直观之物”不能完全“分割”,“被意指之物”不是居于“被直观之物”之中的形式。“观念”可将自身在“构造”的集合中个别化、具体化或经验化,但它不具备时间性、过程性的偶然性质。

在《纯粹现象学通论》中,胡塞尔基于对事实的阐明以及对本质与事实的区别,揭示了本质的内涵。他认为事实是关于经验的,是存在于时空中的实在事物,也是具有或然性或偶然性的具体事物。胡塞尔认为此种事实的偶然性意义是与必然性相关的,偶然性受到本质必然性或本质一般性的“限制”。胡塞尔指出,“每一偶然事物按其意义已具有一种可纯粹把握的本质,并因而具有一种艾多斯可被归入种种一般性等级的本质真理”[31]。在这里,胡塞尔阐明了本质是具体个别事物所“具有”的,并可“纯粹把握”的。这个“具有”,也就是说明个别对象不仅仅只是一个单纯的个别对象,它是具有某种性质的,它具有作为“自身如是自身”的个体性质,也具有与其他个体之间的关系性质。

在论及事实科学与本质科学的关联性时,胡塞尔认为基于事实永远只能推出事实,而推不出“本质”,但“本质”是事实的内在依据,是“约束”事实的“法则”。本质在原则上独立于事实,而事实不能脱离本质而独立。它需要借助本质的形式原则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实质上,任何事实都包含着本质的组成因素,这些本质的组成因素必然要产生一些“法则”,而这些包含本质组成因素的个别事实必然都要被这些“法则”所规定。

在论及本质直观变更方法时,胡塞尔将“本质”看作“常项”,这个常项是在“自由变更”操作的基础之上“呈现”出来的或者是在自由的“变项”中所体验出来的。它是贯穿于自由变项中的“统一”,是“自由变更”中的一个“必然的一般形式”,是变更活动中呈现出的“一个绝对同一的内涵,一个不变的,使所有变项得以一致的某物,一个一般本质……它显示出自身是这样一种东西,没有它,这一类的对象就无法想象”[32]。在这里,胡塞尔强调本质是一个“不变的一”,在自由变更活动中,作为“变项”的图像只有通过这个本质才得到“类”的规定。

胡塞尔指出“本质”是有“层级系列”的,不论是实质性的本质,还是纯逻辑性的本质都存在于本质的“层级系列”之中。本质最低的“种差”是指本质的“单个体”,在本质的“单个体”之上还有“种本质”和“属本质”,“属本质”之中有“最高的属”。这些本质之间的类别是依据本质普遍性的程度来区分的。就意义的纯逻辑领域而言,“一般意义”是最高属,一般命题是中间属,而一种确定命题形式是“单个体”。就事实领域而言,事物一般和空间形态等是最高的属;而一定的事物、一定的感性的质、具体经验本身等都是本质的“单个体”。

这里的“本质”间的“层级系列”是一种本质关系,不是数量关系,这种关系不是“本质”间互相数量上的包含,而是基于直观而对本质特征所把握的意义上而言的本质关系。本质的“单个体”蕴含有在它之上的所有的“属本质”,较高的“属本质”总是包含于较低的“属本质”之中。

综上,可得到关于胡塞尔“本质”观的以下基本认识:一是“本质”缘起或依托于经验或想象的对象,但不就是这类对象,这类对象只是为“本质”的形成“开道”,它们构成了“本质”认识的起源或基础;二是“本质”离不开“我们”这个主体,但也不是单纯主观性或主体性的东西,“本质”是“我们”体验或意识活动中的产物;三是“本质”生成于我们的感知或体验,但不是认识经验或想象对象的感知或体验行为;四是“本质”由必然性得以标示,事实由偶然性得以标示,“本质”与事实不可分割,但事实由“本质”得以规定或明示,或者说是“本质”使事实得到“类”的规定性或自身的一致性,与此同时,“本质”才得以显现;五是“本质”是在体验或意识活动中被“把捉”的,或者说是在意向与意识对象的相即中被构建的,因此,“本质”是“建构着”的,是具有“居间”性质的;六是“本质”可划分为不同的范围,有最高的属本质和最低的属本质,也有居间的属本质。

以上就多个视角初步揭示了“本质”的含义,但此含义与“把捉”它的独特方法是不可分离的,只有借助这一方法才能把握“本质”。开始,胡塞尔是经过对以往“直观”方法的“改造”,即加入在直观中“目光的转向”来把握“本质”。后来他发现单纯这一“目光的转向”还不足以解释如何直观到“本质”。因此在1927年的“现象学的心理学”讲座中他对以往的“直观”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造”,即认为直观不仅仅只是感知,还包含有想象,通过想象对“前像”进行“变更”,可在其中把握到“本质”。

在胡塞尔的文本中,他所论及的直观分别由“明见性”“充实行为”“自身被给予性”等概念来标示。在《逻辑研究》第一卷的开篇,胡塞尔就指出了一个问题:一个艺术家在出色地加工他的作品、评价他的作品时,形成的关键可靠判断不是依赖他对艺术规律或原则的理论认识,而是“听命”于他内在的冲动力量,“听命”于艺术的敏悟和情感。这种“听命”还表现在数学家、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等自然科学家身上,因为他们在对事实、规律的科学论证上,甚至在最重要的科学计划方面也无须“明察”他们最终的评价依据或原则。

由此,胡塞尔认为应探寻“使科学成为科学”的这个最终判定的根据或原则,即科学的明见性。他认为明见性是正确性最为完善的标志,或者说它是“对真理本身的直接拥有”。任何的真正认识,尤其是任何的科学认识“最终都建立在明见性的基础上,明见性伸展得有多远,知识的概念伸展得也就有多远”[33]。在这里,“知识的概念”实质上是指“绝对明晰的领域”或现象学领域,即“本质”领域。明见性是认识“本质”领域的保证与最终依据,“本质”被揭示的程度也取决于明见性的“伸展”程度,明见性的界限也就是“本质”认识的界限。这里明见性的含义似乎表明“本质”会自动地显现或者是不经努力探索就能轻易地直观到。因此,胡塞尔指出“本质”不是一种不经过任何方法或程序的筹划就会伴随对事实的表象而一同出现的“自然附加物”。它只能通过一组“极其有限”的原始事实而呈现,或者是经过“方法的论证”才能被接受为“本质”。而且“本质”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只有借助严密的方法设计与合理的程序论证才能使“本质”得以显现。

胡塞尔认为明见性或“本质”不是与判断相联结或者附加在某种判断上的“附属感觉”或“心理特征”,而是一种对真理的“体验”。此种体验可能是在“实在行为”中进行或者是在“现时”中进行的。这种体验是“对意指行为与被意指的自身当下之物的一致性的体验、对现时的陈述意义和自身被给予的实事状态之间的一致性的体验”[34]。这里所论及的“一致性”也就是“本质”的内在特质,对“一致性”体验,也就是对“本质”的体验。

在《逻辑研究》第二卷中,胡塞尔对作为明见性的直观概念进行了拓展。他首先阐释了拓展的原因:由于在表述或陈述一个事例时,我们所作的感知表述、感知陈述或转义都是对“在感知中被直观到的和自身被给予的东西的表述。但如果表述所有具有的这些与材料因素并存的‘范畴形式’没有在感知中(只要这感知被理解为单纯的感性感知)得到具体的限定(terminieren),那么关于感知之表述的说法在这里就必定是以另一个意义为基础,无论如何,在此必须有一个行为来同样地服务于范畴的含义因素,就像单纯的感性感知服务于材料的含义因素一样”[35]。在这里,胡塞尔阐明了我们对于感知的表述或陈述实际上是对直观到的东西的表述或陈述,这里通过表述或陈述出来的“东西”已经超越了感性感知的东西,而成为“范畴”或“本质”。由此,直观就不仅仅只包括感性的个体直观,还应包括对范畴的本质直观。这里,“本质直观”被描述为以个体对象的直观为出发点,通过“目光的转向”,而指向“本质”并把握到“本质”。

后来,胡塞尔将这一方法发展为本质变更方法。主要有三个操作步骤:首先,其出发点是一个作为范例而被设定的现实或想象的个体对象。接下来第一步是将这个范例一开始就看作是无限多可能变项中的一个变项,并通过想象而生发出杂多的变项;第二步是对这个由杂多变项所组成的整体,进行本质变更区分出对象的偶然变项,从这众多变项中把握同一的变项,即常项;第三步是使那些在所有变更中都保持不变,即不失掉同一类型规定性的总和作为所有变项的必然内容。这就是直观到的“本质”。

由以上本质直观方法可知,此种方法讲求对事实或价值的直接把握,在方法本身就融合了主体的想象、回忆等主观认识能力与客体的事实或感受。它不是单纯强调主体的认识能力,如唯理论的认识路向,也不是单纯强调经验在认识中的作用,如经验论的认识论,而是在两者的相互作用中来认识事物,来处理或解决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这里,事实不是以往所认识的事实,价值也不是以往所认识的价值。

就本质直观的视角来考察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那么两者不是截然二分的。价值是基于事实能直观到其“本质”或“常项”的东西,这些“本质”与“常项”正是价值的构成因素,或者就是“恒定”的价值本身。因此对于事实本身的认识就蕴含着对价值的认识,在对两者的认识过程中就已经是相互渗透的关系了。

事实与价值关系也不是不可分的,就现象学术语而言,可表现为“事实”与“本质”、“变项”与“常项”等两两相对的关系。两者之间都有本质性的区别,相对于价值,事实呈现出杂多的、易变的特性,而相对于事实,价值呈现出“恒定”的特性。价值只有基于事实通过直观才能把握,事实也只有借助价值才能得以规定或得以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