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
◆ 案例分析
贾某是某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2019年12月的一天,贾某突然接到当地法院传票,称贾某以某公司名义借贷的30万元逾期未还,该信贷部门已经将贾某告上了法庭。贾某看后一头雾水,自己并没有以此公司的名义借贷过,且自己根本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也不曾参与过该公司的任何事务。那么,对于这种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该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他人冒用姓名登记为股东的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补足出资或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冒用他人姓名者,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将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度解析
当事人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享有股东资格,但是出资人的名义须是真实而有效的。如果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则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为保护其他股东的权益,防止出现冒名股东只享有股东权利,在公司发生债务时却逃避责任的情况。为了保护被冒名人利益,法律规定当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补齐出资或者承担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时,应当以冒名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