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超范围经营香烟,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 案例分析
某商贸公司成立之初,经营范围确立为建筑材料。后来某建筑公司经理委托该商贸公司经理,称他们建筑公司需要一批高档香烟,让其给想办法。商贸公司遂偷偷买进一批香烟,转手后,获利1万元。该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烟草是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是特许经营物。该商贸公司没有香烟特许经营证,超范围经营香烟,但是其获利仅1万元,不构成情节严重,对该公司可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深度解析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经营的专营、专卖的物品,如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专营、专卖物品和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出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