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并获取利息差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63.转贷并获取利息差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 案例分析

公司在某银行贷款50万元,由于各种原因贷款迟延使用。在董事长洪某、总经理袁某的亲自决策下,甲公司先后多次与乙公司签订了借、贷款协议,甲公司按款项实际成交前存在的时间向乙公司收取1.2%至2.2%不等的月息,获取利息差。那么,甲公司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甲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后,转贷给乙公司获取利息差,当地司法机关应根据其获利数额判断其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深度解析

单位构成高利转贷罪中的“单位”,不仅包括非金融系统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也包括金融系统本身办的一些企业、单位。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的单位,利用金融机构下属单位得天独厚的条件,低息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以高息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也必须给予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