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32.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 案例分析

于某、张某、李某三人共同投资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三人的出资额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起初该合伙企业经营顺利、效益可观,后来由于技术和市场等种种原因该合伙企业开始亏损,三人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向当地银行借贷了20万元且至今未还。借贷并没有使合伙企业扭亏为盈,无奈,三人决定将该合伙企业清算后归还银行欠款。可是经过清算企业仅余3万元,那么剩余的债务该怎么办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发生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合伙企业应清偿的银行贷款20万元应先以企业全部财产,即清算时仅剩的3万元进行偿还,剩余的17万元债务则由三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三个合伙人要以其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17万元债务,直到债务还清为止。三个合伙人虽然已经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了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债务,但合伙人不能以偿还其应承担的份额为由免除其对外应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合伙协议只是三人内部约定,对于债权人银行没有约束力,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如果三个合伙人中有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合伙协议中确定比例所承担的数额,那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深度解析

各合伙人实缴的财产集中起来后形成合伙企业财产,这种财产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已与合伙人相分离,企业应以这一财产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直到企业财产资不抵债。但普通合伙企业虽获得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却仍没有像法人企业那样成为完全人格化的主体,所以不能像公司股东那样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能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