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 案例分析
某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四处筹措资金,总共借取资金200万元左右。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所有借款均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均是有利息的,只不过利息在借款中已经事先扣除了。该公司称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是否构成本罪,一般不过分注重是否约定了利息或高息,而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在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该公司约定了利息,但其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前提下,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200万元,并未能如期归还,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https://www.daowen.com)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深度解析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