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公司,法院可以同时受理解散和清算的申请吗?
◆ 案例分析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管理层的决策失误,自2017年出现连年亏损的状况,对于所欠的银行贷款以及利息等债务已经无力偿还,同时股东的利益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作为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35%股份的股东何某某,为了使自己的损失减小,于2020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该公司的申请。一个月后,何某某又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受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申请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这是因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是两个独立的诉请,两个诉讼的种类截然不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是变更之诉,公司清算案件则是非讼案件,两者审判程序不同,无法合并审理;而且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公司是否解散尚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所以,何某某不可以既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又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何某某只能等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再依据规定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深度解析
法院不同时受理股东提起的解散及清算申请。法院受理解散公司诉讼,要经过必要的审查,才能裁定公司解散与否,只有当依法裁定公司解散后,才得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即使此时受理清算申请也是不可能进行法定程序的,所以我国法律才设置此情形下不予受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