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企业多缴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53.税务机关对 企业多缴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 案例分析

2020年1月,某公司在进行企业会计结算时发现,2015年6月纳税申报时多缴了增值税1万元。该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但税务机关称申请退税期限已过,不予受理。那么,税务机关对企业多缴的税款应如何处理?(https://www.daowen.com)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据此,纳税人多缴税款过了三年发现的,纳税人的追索权利就会丧失,不能要求税务机关退回多收税款及利息了。在本案中,该公司多缴税款发生在2015年,到2020年发现时,已超过了3年期限,追索权利已丧失,因而税务机关可以不退回多收税款。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深度解析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的经常性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调高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况,对此我国法律提供了两种处理途径: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这种情况只要是税务机关本身发现的,就必须主动通知纳税人并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马上退还;另一种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对这种情况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核实后应依法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