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的名义给人送礼的行为,也构成行贿罪吗?
◆ 案例分析
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有配件厂有长期合作关系,公司领导为了以后能够得到更多的订单,多次以公司名义送礼。该公司总经理称绝大部分利益是公司的,给人点礼不算什么。逢年过节,公司多次送给该国有配件厂厂长现金和各种贵重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那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送礼行为构成行贿罪吗?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该有限责任公司是按《公司法》的要求,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公司总经理的行为代表公司意志,其为了以后得到更多的订单,先后向国有配件厂厂长送礼达40余万元。很显然该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总经理作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深度解析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即以单位名义行贿,实际上个人中饱私囊、个人得好处的,则按照个人行贿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