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部分合同后就携款逃跑,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空调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4万元权益金,进货另外算钱。乙公司负责产品质量,并建立售后服务点,每销售一台空调给物流费、安装费等150元。甲公司进了5台空调,但质量都不合格,维修点也没有建立。甲公司要求退回权益金,但是乙公司已经人去楼空。那么,乙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害的不仅仅是合同相对方的经济利益,还有社会的经济管理秩序。在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代销空调合同,甲公司先交了4万元权益金,但是乙公司所供货物不符合要求,最后人去楼空,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情况,乙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https://www.daowen.com)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深度解析
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种目的是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出来的,如行为人自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无意履行或者携款潜逃等。(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诈骗行为。在实践中,诈骗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要以实际情况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