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的股份可以由其他股东收购吗?
◆ 案例分析
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生产技术落后,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不高,销售情况糟糕,导致公司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股东利益严重受损。持有该公司20%股份的股东姜某,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解散公司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姜某的申请。但是股东胡某某认为公司的困境可以通过改进生产技术解决,表示愿意全部收购姜某的股份,以使公司存续。那么,本案中姜某的股份可以由胡某某收购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胡某某若在诉讼过程中愿意收购姜某20%的股份,法院就会予以支持。调解收购姜某股份的法院下达调解书,该公司继续存续。调解书生效后,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姜某的股份转让。但需注意的是,在股份转让之前,姜某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的债权人。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深度解析
公司解散的诉讼请求是一部分股东基于自身利益安全考虑提出的,当公司或者是其他股东同意收购其股份来转化这部分股东可能承担的风险时,这些股东由于股份的转移而不再面临利益损失的可能,所以对其他股东而言,公司的解散与否应当由剩余的股东自行决定。但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法院应当进行及时判决,以防因为法定解散事由的存在而损害股东利益或者产生不必要的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