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空白支票?空白支票遗失后给他人带来损失的,公司还要承担责任吗?

59.什么是空白支票?空白支票遗失后给他人带来损失的, 公司还要承担责任吗?

◆ 案例分析

甲公司遗失空白转账支票一张。青年乙持该空白转账支票到某商厦购买物品,价值合人民币2 万元。商厦售货员根据该青年乙的提示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银行名称、签发人账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第二天该商厦财务人员持该支票到银行转账,银行以账户不符为由退回支票。甲公司声明该支票已经作废,不承担责任。那么,甲公司的声明符合法律规定吗?

空白支票是指在出票时, 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 即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 而授权他人在其后进行补记, 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票据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甲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甲公司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宣告票据无效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作出,票据当事人单方面声明票据作废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甲公司在空白支票遗失后,未采取法定补救措施,致使支票被他人冒领,对此,甲公司应自行承担责任。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深度解析

我国《票据法》对于空白支票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对于支票金额的补记,应该满足以下的条件:出票人在支票上签章并且交付了支票;在支票上没有记载支票金额的事项;出票人授权持票人在取得票据以后进行补充记载。这里应该注意两点: (1)补充记载应该在出票人的授权范围以内进行记载;(2)在进行补充记载之前,支票是不能够进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