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客户信息而使用的,是违法行为吗?

56.明知是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客户信息而使用的,是违法行为吗?

◆ 案例分析

费某是某电脑销售公司业务经理,其表弟邹某在电信公司工作,获有大量确实的客户信息。邹某因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开除职务,在离职前将这些客户信息进行了复制。费某知道邹某的这些信息来路不正,但是公司的销售正在低谷,在邹某的要求下还是有偿使用了这些信息,并为公司寻找了很多新客户。费某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在本案中,费某明知邹某的客户信息来路不正,还是采用了并因此找到很多新客户,可以认定为费某使用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所侵害的利益不大,可以只做一般违法处理,责令费某及其电脑销售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https://www.daowen.com)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度解析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只有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1)这些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即不是已经公开的或普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资料、方法;(2)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3)权利人必须为这些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