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销量,可以标注同类知名产品的产地吗?
◆ 案例分析
某茶厂生产的茶叶质量好,与西湖龙井几乎没有区别,但是由于厂家小,产品的外包装过于简单,宣传力度也不够,所以茶叶的销量一直不好。厂领导想若是在茶叶的外包装上写明产地为西湖,其知名度、销量一定会大涨。那么,非西湖龙井可以标明产地为西湖吗?换句话说,为提高销量,可以标注同类知名产品的产地吗?
土特产品的产地不一样,产品品质也会有很大差别,“南橘北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很多有名产品都在外包装上写明产地。在发财心理的刺激下,很多不法商贩就在产地上做文章,伪造产品产地。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若伪造产品产地的,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若有违法所得的,还将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若情节严重的,生产者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本案中,该茶叶厂生产的茶叶质量好,但是销量一般,应当在销售途径上下功夫,而不能在茶叶的外包装上写上产地是西湖。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深度解析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或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对违法的生产者、销售者还应当追究以下法律责任:(1)将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予以没收;(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