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吗?

76.在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吗?

◆ 案例分析

某食品加工厂被卫生防疫机关查出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卫生防疫机关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处理决定。该加工厂不服, 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要求停止执行有关的处理决定。那么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在本案中,该加工厂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果申请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处罚,可能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会继续出售,继续危害社会,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因此该加工厂不能停止执行有关的处理决定。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深度解析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是否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职责范围。其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基于国家机关的决定,或者基于国家意志的明确表示才能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