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销售货物,高出约定价格的部分应当归谁所有?

41.受托 销售货物,高出约定价格的部分应当归谁所有?

◆ 案例分析

公司委托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销售两台生产机床,甲公司指定价格是每台20万元。乙公司工作人员经过多方协作,终于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将两台机床卖出。针对多卖出的4万元,甲、乙两公司没有约定,最后乙公司提出这4万元归乙公司所有,甲公司却提出,如果归乙公司所有则甲公司不支付乙公司报酬。那么乙公司可以主张4万元归其所有吗?(https://www.daowen.com)

部分公司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委托其他公司企业代为销售一部分产品,并为其支付报酬,此为行纪合同。对于合同涉及市场定价或合同当事人指定价格的产品,《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因此,对于高价卖出或低价买入,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报酬,如果协商不成,则多出来的利益归委托人所有。在本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销售两台生产机床,机床指定价为每台20万元,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每台机床以22万元价格卖出,双方没有约定多卖出的4万元该如何分配,因此甲公司可以依法主张该4万元归甲公司所有。另外,甲公司应该依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乙公司行纪报酬。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深度解析

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做主变更指示价格而作为的,对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二是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低于指示价格买入,使委托人增加了收入或者节约了开支的,其增加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