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还能要求执行判决吗?
2026年03月04日
79.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还能要求执行判决吗?
◆ 案例分析
甲公司欠乙公司4 万元货款一直未还,乙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归还乙公司货款和利息。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两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甲公司分期归还货款。可是甲公司在按期归还第一笔货款后,便不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还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吗?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都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但是甲公司没有按协议履行,乙公司可以依法提起对原有效判决的执行,即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即甲公司已经交付的第一笔货款应当扣除。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深度解析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针对执行标的,经过自愿协商达成的结束执行程序的处理协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