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公司经营亏损为由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吗?
◆ 案例分析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管理人管理不力,导致该公司的日常经营出现问题,发生了经营亏损的状况,近几个月都没有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经过更换公司管理人,该公司亏损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善。该公司股东齐某某认为公司长期亏损,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自己的投资利益受到损害,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人民法院会受理股东齐某某的申请吗?当公司经营发生亏损时,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吗?
齐某某不可以公司亏损为由而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对于单独的公司经营亏损事由,股东并不能以之提起解散公司申请。在公司经营亏损无力扭转,又没有股东会等其他途径解决以达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诉讼解散公司。所以齐某某单以公司亏损为由解散公司,法院依法不会受理。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二款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深度解析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在公司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时,如公司亏损、财产资不抵债等,公司仍能进行经营管理,并且有可能通过经营扭转亏损,偿付到期债务。所以这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就有可能使得其他股东利益受损,并且对有可能受到偿付的债权人的预期利益产生损害。出于这样的考虑,法律才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的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