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的损失可以扣除吗?
2026年03月04日
4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公司的损失可以扣除吗?
◆ 案例分析
某公司2019年度的收入总额为200万元,免税收入、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为30万元,同时当年度损失为20万元。该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的损失可以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案中,公司的免税收入、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都应当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还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公司的20万元损失也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