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的损失可以扣除吗?

4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公司的损失可以扣除吗?

◆ 案例分析

某公司2019年度的收入总额为200万元,免税收入、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为30万元,同时当年度损失为20万元。该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的损失可以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案中,公司的免税收入、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都应当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还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公司的20万元损失也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深度解析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