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
◆ 案例分析
2019年8月,田阿姨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随后,田阿姨被派往B公司,主要工作是在某大型超市做某品牌厨房用品促销。工作两个月后,因该品牌营销策略调整,品牌定位变化,不再需要超市促销人员,因此将相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A公司。田阿姨认为B公司的做法太不“正规”,因此也没有按A公司的要求到A公司报到办理待岗手续。2020年1月,A劳务派遣公司以田阿姨违反公司规定,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田阿姨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B公司退回田阿姨并不符合法定退回条件,在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B公司的退回行为违法。既然退回行为违法,那么A劳务派遣公司接受B公司违法的退回也存在过错,此后又以无故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解除行为违法。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深度解析
《劳动合同法》不仅是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伞,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