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的,企业还应该补缴税款吗?
◆ 案例分析(https://www.daowen.com)
2020年1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2016年12月少缴增值税3万元,经调查了解得知是该公司财务人员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超过三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那么该企业还应该补缴这笔税款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在本案中,税务人员没有发现该公司少缴税款,但是并不是税务机关的责任,是该公司财务人员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少缴了税款。再者,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计算失误,而是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同时,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不受三年期限的限制。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深度解析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因本属国家的既得利益,自应收归国库,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如果规定允许无限期补缴和追征,则既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又会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因此,对税款规定补缴和追征期是必要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要求补缴税款的,可以追征滞纳金。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不受三年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