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依据
1.国家专门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
2.地方法规
《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3.行业技术标准
(1)《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文化部,1984年;
(2)《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1980年;
(3)《河南省文物钻探管理办法》,河南省文物局,1989年;
(4)《河南省文物钻探工作规程》,河南省文物局,1993年。
4.相关部门文件
(1)《国家文物局、水利部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文物局、水利部,文物保发〔2003〕42号;
(2)《关于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河南段文物考古调查的通知》,河南省文物局,豫文物〔2003〕228号。
(二)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原则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尊重文物保护工作自身的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并在具体工作中确保贯彻实施。
(2)树立大局观念,加强服务意识,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合理安排,积极主动地在配合工程建设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3)坚持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抢救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力争使工程建设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古遗址在试掘的基础上确定重点部位,重点遗址实行大面积揭露,以了解其文化性质;古城址重点搞清其时代、结构;古代墓葬全部发掘,以避免今后出现消落区古墓被盗问题。
(4)坚持考古先行的原则,预留充足的时间,确保在工程建设之前实施对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使文物保护工作与建设工程协调进行。
(5)突出强化课题意识,强调课题研究的重要性,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注意引进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最大限度地提取和保存历史文化信息,努力提高科研水平。
(三)工作量的确定
将全部调查的文物点,按A、B、C、D四个文物保护级别来划分。
A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虽不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学术价值很高、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西周时期(含西周)以前遗址,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战国时期及其后遗址、墓葬数量在200座以上的东周秦汉及其后古墓葬。
B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虽不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学术价值较高的文物点,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遗址、墓葬数量在50至200座之间的东周秦汉及其后古墓葬。
C级:无保护级别,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文物点,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古遗址、墓葬数量在50座以内的东周秦汉及其后古墓葬。
D级:无保护级别,虽有一定价值,但被破坏严重或保存较差。
根据文物点级别、面积大小以及淹没面积或者干渠所占压面积决定工作量,文物点发掘的比例为:
A级:发掘面积为占压面积的25%(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文物点发掘面积另行酌定)。
B级:发掘面积为占压总面积的10%(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文物点发掘面积另行酌定)。
C级:发掘面积为占压总面积的5%。
(四)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文物保护工作自身的客观规律,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文物点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分年度进行。发掘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遗址和墓地,分5个年度完成;5,000—10,000平方米的,分3个年度完成,5,000平方米以下的1—2个年度完成。
与干渠穿黄工程有关的遗址、黄河以北的文物点为与工程建设相衔接,加大投入,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压缩工作时间、增加年度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