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预算依据与编列标准
(一)经费预算编制的依据
1.预算编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十八条“在进行大型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第二十八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需要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的,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2〕第2号;
(3)《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预算编制的政策依据
(1)《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委、财政部会签,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2)《关于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费用问题的通知》,河南省物价局豫价费字〔1998〕第243号、河南省财政厅豫财预外字〔1998〕第48号、河南省文物局豫文物字〔1998〕第175号;
(3)《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黄河水利出版社,2002年6月;
(4)《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5)《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二)经费预算定额标准
1.考古勘探
(1)普探: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之内的勘探定额标准为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7工/日,初级工日工资为20元,每平方米普探经费为7工/日×20元/工日÷100=1.40元。
(2)重点勘探: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之内的重点勘探定额标准为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70工/日,初级工日工资为20元,每平方米重点勘探经费为70工/日×20元/工日÷100=14元。
2.考古发掘
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制定的原则,定额标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文物保护专题报告工作大纲》的规定编列。遗址和墓葬每平方米的发掘经费为463.64元。定额标准的具体核算见下表。
表2-1 南水北调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经费标准(以1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三)其他费用
根据《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专题报告工作大纲》的有关规定,其他费用包括资料出版费、科研费、行政管理费、综合监理费、培训费等。地下文物考古发掘费用和地面文物保护经费之和按以下比例计算。
(1)资料出版费:地下文物考古发掘费用和地面文物保护经费之和×0.8%
(2)行政管理费:地下文物考古发掘费用和地面文物保护经费之和×2%
(3)综合监理费:地下文物考古发掘费用和地面文物保护经费之和×1%
(4)库房建设费:①淅川县1处,面积2,000m2,单价800元/m2;②渠线按有文物点的地级市为1个单位,每单位800m2,经费800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