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缘起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现存的一代人由于生理寿命的有限性而必将归于尘土,接替这一代人继续在地球上繁衍生息、创造文明的只能是他们的下一代,在这个意义上,赢得儿童就是赢得了未来,强健了儿童就是播种了希望,发展儿童就是为人类的更加繁荣提供了机会。其实,无需联想太久远的未来,作为生物的本能,也很少有生物不爱自己的后代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对儿童的关爱不过是推己及人,把人对于自己后代的关爱制度化了。
“尊老爱幼”是人类普遍的道德准则,但是,儿童具有权利,就不能不是一件新鲜事了。在传统上,人们爱护儿童,大多是把孩子看成自己生命的延续,把儿童看成自己所在族群“类”的延续罢了。在古代西方,儿童被视为父亲的财产,父亲可以生杀予夺、予取予求。即使到了现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只是强调儿童福利,侧重于对儿童的保护和关心,体现的是一种保守和恩赐的态度。直到1990年9月2日《儿童权利公约》生效,“儿童也是平等的人,儿童和成年人具有同样的价值,儿童的尊严必须受到尊重”等理念才真正被确认。不过,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同样享有人权,即使对于法律人而言,也并非人尽皆知、深入人心。因此,深化对儿童权利的研究确有必要。(https://www.daowen.com)
从宪法学学科的发展看,宪法学的研究日益走向专业化,加强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研究是宪法学学科发展的方向之一。对宪法权利内容的研究,如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的各个细目,已经出现了一些开拓性的研究;对于特殊群体权利的研究,如妇女权利、弱势群体的权利,农民的权利等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多成果。相对来说,宪法学对儿童权利的研究还较为薄弱,亟待加强。
在儿童权利中,最引起广泛关注,最迫切需要改善同时又是政府最可能有所作为的正是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就义务教育阶段而言,应试教育对儿童健康的残害,儿童及其家长教育选择权的缺失,优质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以及“择校”的疯狂,“孟母堂”以及在家教育引起的广泛争议,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受教育的困境等,这些问题都有赖于从儿童角度,从儿童的受教育权所包含的内容体系出发,进行具体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