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受教育社会权及其保障

第五章 儿童受 教育社会权及其保障

受教育社会权,即受教育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从内容上讲,至少包括现有教育设施的入学请求权、必要教育设施的创设请求权、获得教育资助权等内容。它的范围大概相当于劳凯声先生所说的就学权利平等、教育条件平等、教育效果平等三个层次,[1]对应于龚向和博士所论述的入学升学机会权、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获得教育资助权三个方面。[2]受教育社会权需要国家承担给付义务,既包括物质给付的义务,也包括司法救济的义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