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范式:一种初步的思考

四、尊重范式:一种初步的思考

尊重范式证成人权的来源需要经过三步走,即值得尊重、需要尊重和获得尊重;另外加上一个原则,一体尊重。

(一)值得尊重

所谓值得尊重是指,人本身就是值得尊重的,这意味着人的价值就蕴含在人自身,人的身体里。作为人的思维理智能力的理性,它能够把人与动物、无生物区别开。[57]萨拜因指出,假使这样一个人具有别人不得不尊重的一种价值,那就可以赋予前者以伦理上的意义……他可以宣称自己那不可分享的内心生活是所有价值的源泉。换句话说,他就可以提出一种固有的权利主张,这也就是使自己的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本身还需要给普遍性的概念相应地加上一种伦理的意义。在仅仅是类别的相似上还可以加上思想的相似,homomia或concordia,即心心相映,使人类结成一个共同的家庭或兄弟感的关系。[58]于是“固有权利的主张”就得到了正当理性的、自然法则的支持。[59]这段论述是传统自然法范式的精义,它正确地指出了人的价值的来源,即个体无比丰富的内心世界。

人是一枝会思想的芦苇,其行为并非仅仅是像变形虫一样针对外部物质世界的刺激——反应。在面对同样的艰难困苦,不同的个体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反应,这是由其性情、能力、节操,也就是人的主观世界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尊重一个个人,并不是尊重他或她的肉身,而是尊重他或她的思想。正是在其思想的指引下,人类中优秀的个体,用他们的生命、智慧甚至鲜血浇灌了人类最为瑰丽的文明之花。[60]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开始在人类中进行区分,只尊重那些预计能够为文明做出贡献的那些个体,相反,每一个个体都具备超凡入圣的潜能。这不仅意味着每一个个体都具备超脱现实自我利益考虑、幡然醒悟进而充满奉献和利他精神的可能,还意味着每一个个体一旦获得适当条件,通过充分开发其大脑的潜能,都能够成为可能做出杰出贡献的人。我们完全可以把人的无限价值建立在人的无限潜能的基础上,这就刨除了人权证成范式的先验论基础。

(二)需要尊重

所谓需要尊重是指,虽然人的潜能几乎是无限的,但是如果人尽可能地发挥发展其潜在能力、德行的条件不存在,其生理、心理需要得不到满足,即使人的潜能能够得到一些发挥,那也是极其可怜的,甚至是走错方向的,成为“迷途的灵魂”。

按照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观点,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生理需要是人类的第一层次需要,指能满足个体生存所必须的一切需要,如食物、衣服、性欲等。安全需要是人类的第二层次需要,指能满足个体免于身体与心理危害恐惧的一切需要,如收入稳定、强大的治安力量、福利条件好、法制健全等。社交需要是人类的第三层次需要,指能满足个体与他人交往的一切需要,如友谊、爱情、归属感等。尊重需要是人类的第四层次需要,指能满足他人对自己的认可及自己对自己认可的一切需要,如名誉、地位、尊严、自信、自尊、自豪等。自我实现需要是人类最高层次需要,指满足个体把各种潜能都发挥出来的一种需要,如不断地追求事业成功、使技术精益求精等。马斯洛将其中底部的三种需要称为缺乏型需要,只有满足了这些需要个体才能感到基本上舒适。顶部的两种需要可称为成长型需要,因为它们主要是为了个体的成长与发展。(https://www.daowen.com)

人远非独立自足的个体,人的需要只能在社会关系的互动中加以满足。正如狄骥所言,人们必须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一是同求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共同需要,只能通过共同集体生活才能得到满足;二是分工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必须通过相互交换服务以满足这些需要。[61]如果人类不尊重人的这些需要,人类的生活必然如霍布斯所言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

(三)获得尊重

所谓获得尊重是指,人类认识到其需要必须得到满足,进而对其寻求满足需要的行为予以不同程度上的许可。古代世界虽然可能没有人权意识,但是无论哪种制度如果不能满足人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和社交需要,不允许其治下的民众因满足上述需要而进行的相应行为,都无疑是要崩溃的。专制制度下,有限资源的分配,个体需要的满足是靠专断权力的分配,本质上是一种强力。卢梭早已成功证明“强力不能产生权利”,[62]只有合意、契约才能产生权利。现代社会,这种合意、契约就体现为在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诚如列宁所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保护这些权利的力量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63]宪法和法律对于权利的确认是形式上的,人民心中对这些权利的神圣性的确认才是根本的。惟其如此,当英王查理一世领兵闯入议院时,伦敦城的民众才会一怒而围困王宫;[64]当普鲁士大公威廉一世强行拆除王宫旁边妨碍他的视线的小磨坊,磨坊主把他告上普鲁士最高法院时,成千上万的波茨坦市民才会自发地聚集到法院,并在旁听席上发出雷鸣般的吼声:“赔偿!赔偿!”[65]

当然,并不是人的每种需求都会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能够绝对受到尊重的只有类似于米尔恩所说的“最低限度的人权”。这种人权基于底线伦理,即人们的基本共识,相当于契约中的最为基本的契约,[66]或者宪法中的“不可修改条款”。

(四)一体尊重

所谓一体尊重是指对所有的人,不论其可能处于何种弱势状况,均予以同样的尊重,反对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尊重范式的经验基础在于人的潜能发展的无限可能性,但是,并不排除个体由于自身生理或者其他障碍显然不具备无限发展的可能的情况,比如某些极严重的智障者或精神病人。为什么他们也值得尊重并必须尊重呢?显而易见的是,这些在生理上处于弱势的群体并非完全不存在康复或部分康复的可能,而且,圣人与傻子在世俗眼里大概等同,不完全的“傻子”比那些斤斤计较的聪明人可能价值更大些。

不仅如此,对这些在正常人看来可能存在“瑕疵”的人的一体尊重,使这些群体不会成为人权保护长堤上的“缺口”,被作为野兽对待;仍然将他们作为人类同胞中的一员一体尊重,也就消除了掌权者在民众中进行某种分类的口实。[67]事实上,人是不能分类的。近代史上,某些“科学”的种族主义者通过他们的研究发现某些人比白人更低劣,更接近于动物,直接为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浩劫提供了“理论依据”。[68]一体尊重本来蕴含于值得尊重的要求中,只是人与人之间在生理、智能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巨大差距,针对这种现实,才提出一体尊重作为值得尊重的补强。

总之,值得尊重是人权的正当性的经验依据,需要尊重是人权存在的必然性和内容,获得尊重是人权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一体尊重保证了人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这就是尊重范式证成人权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