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儿童的权利

四、儿童的权利

保护儿童是人类的天性,没有这种天性人类就不可能繁衍生息下去;但是,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具有平等而独立的人格,而不再是权利或权力的对象,在今天的世界范围内,又无疑是一种激进的观点。[102]

保护儿童是人类的天性,即使古罗马在两国交战时期,一方也有义务不去伤害战败国的儿童:

这里没有人和你一样,无论是士兵还是将军。淘气鬼,你在我们这里调皮。我们和法利希人之间没有达成任何人道的同盟协议,但是天理却有,这样的协议存在于我们和他们之间,并将永远存在。战争的权利和和平的权利并存。我们懂得尊重这个权利,同样也知道向它表明我们的勇气。我们的武器是不会指向这个年龄层的。在攻占一个城市时,我们会对这一年龄的人手下留情。[103]

古代奴隶社会第一次将犯同一罪行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相区别处理的法典是《十二铜表法》,该法第八表第9条规定:“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第14条规定:“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Tarpeio)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偿损失。”这里的“未适婚人”即是指未成年人。《摩奴法典》第8卷第27条规定:“如果儿童没有保护人,其继承财产应处于国王保护之下,直到他完成学业,或达到成人期,即达到16岁时为止。”《汉谟拉比法典》对儿童权利的规定更为详尽。该法典第29条规定:“倘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则应以田园之1/3交与其母,由其母养育之。”该法典的第165~171条、第177条、第185条、第186条分别对财产分配、遗产继承、非婚生子女抚养以及收养等作出了规定。[104]

当然,奴隶社会法也是非常残酷的,比如《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1条规定:“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第2条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105]这里的“家属”当然包括儿童。《汉谟拉比法典》第192条规定:“如果情妇或者妓女的儿子对他养父或者养母说:‘你(们)不是我的父亲,或者我的母亲’,将割掉他的舌头。”第193条规定:“如果情妇或者妓女的儿子希望回到原来的家庭,并且抛弃他的养父和养母,则将挖出他的眼睛。”第195条规定:“如果一个儿子胆敢袭击他的父亲,他的手将被砍断。”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中,奴隶、妇女和儿童常常作为殉葬品,毫无权利保障可言。到了封建社会,我国儒家经典《礼记》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106]孟子也说:“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国早期的成文法典《周礼》中规定有“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意思是说,幼年、老年和智障三种人犯罪可以得到赦免。《唐律》规定:凡年在70以上、15以下以及废疾,犯“反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减免,而“九十以上、七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在西方,英国于13世纪末之后逐渐形成了“国王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的理论,成为儿童立法的指导思想。当然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基督教的影响,7岁以下的儿童不再被认为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孩子被认为是父母的产业,无论成人还是儿童犯罪都被认为是魔鬼的作为,需要严厉惩罚来矫正。[107]直到1780年的英国,在两百多项可以判绞刑的罪行中,儿童若触犯其中任何一条,都会被一视同仁,处以绞刑。[108]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英国的《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等,这些宪法性文件都包含了保护人权的内容,儿童权利当然也在保障之列。1802年英国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保护童工的法律——《学徒健康即道德法案》,随后制定了1808年的《少年法》、1874年《未成年人救助法》和1886年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德国、法国、比利时、瑞典、丹麦、西班牙、日本、印度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儿童法。在西方的影响下,我国清政府也制定了一些与儿童权利保护有关的法律或法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1911年正式颁布施行的《大清新刑律》首次提出应对少年犯在规定期限内实行强迫感化教育[109]

在世界范围内,推动儿童保护的第一份文件《儿童权利宣言》(即《日内瓦宣言》)于1924年诞生,宣言规定“所有国家的男女都应该承认人类负有提供儿童最好东西的义务”。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承认“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见第25条第2款)。195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提出儿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为儿童权利的实现确立了10条原则。这个宣言开始注意把儿童向人权主体提升,但是仍不具备法律效力。1989年,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这是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公约,到2004年缔约国已达到194个;未批准的国家只有两个:索马里和美国。《儿童权利公约》所包含的权利项目基本涵盖了原来成人权利的内容,大大突破了此前两个儿童权利宣言的内容,缩小了成人和儿童在政治权利方面的差别。如果说《日内瓦宣言》只是反映了儿童是受保护者这样的儿童观,那么到《儿童权利公约》儿童作为人权主体的地位就真正地被确立了。[110]《儿童权利公约》给我们树立了儿童权利保护的最高标准,据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儿童保护法。[111]我国也于1991年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为了保护儿童权利,国务院还制定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注释】

[1]《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第6条。

[2]转引自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3]“利比亚内战不止 童子军轮奸妇女令人发指”,载http://news.sina.com.cn/w/2003-08-09/10461509861.shtml,2009-10-29访问。

[4]Eric Berger,The right to education under the South Africa Constitution,Columbia Law Review,Vol.103,Apr.2003,No.3,pp.622-623.

[5]Diana Kendall,Sociology In Our Times,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5,p.151.

[6]李双元、李赞、李娟:《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7]《中国的儿童状况》白皮书,载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编:《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国人权白皮书汇编》,新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以下。

[8]2009年9~10月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就有:陕西凤翔、湖南武岗、昆明东川、福建上杭、河南济源血铅事件。

[9]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1997年开始,对北京市238名儿童(11~12岁)进行的一项流行病调查显示,北京市中心的儿童血铅含量超标者甚多,市中心组儿童血铅含量超标者所占比例为78%,郊区组为62%,远郊农村组为30%。郝卫江:《尊重儿童的权利》,天津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0~61页。

[10]http://news.sina.com.cn/s/2007-04-15/014212779604.shtml,2009-10-29访问。

[11]http://news.sina.com.cn/s/2004-07-20/20183189658s.shtml,2009-10-29访问。

[12]《中山日报》2009年6月17日B6版。

[13]陆士桢、魏兆鹏、胡伟:《中国儿童政策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7页。

[14]语出鲁迅《狂人日记》。

[15]《中华古汉语字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6]陆士桢、魏兆鹏、胡伟编:《中国儿童政策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17]《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32页。

[18]方卫平:“青春的萌动”,载方卫平:《逃逸与守望》,作家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19][英]戴维·M.沃克编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

[20]《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1]徐显明主编:《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2页。

[22]没有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只有美国和索马里。后者是因为国内战乱连年,众所周知的索马里海盗其实不过是无业的贫民。前者则是因为《儿童权利公约》与美国例外论的政治传统、联邦主义法律体系和美国传统家庭理念相冲突,与美国是否伪善无关。可参见王岽兴:“美国拒绝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因探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1期。

[23][法]让-皮埃尔·内罗杜:《古罗马的儿童》,张鸿、向征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24]莫洪宪、康均心主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25]李双元、李赞、李娟:《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26]明董说著:《七国考》引述西汉桓谭《新律》之《减律》。见《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882页。

[27]转引自康树华等:《中外少年司法制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

[28]这几种罪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29][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30]柳经纬主编:《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31]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32][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富兰克林·E.齐姆林、戴维·S.坦嫩豪斯、伯纳德·多恩编:《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45、302页。

[33]冯国:“秦兵马俑中确有‘儿童兵’”,载《西安晚报》2009年10月14日。

[34][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富兰克林·E.齐姆林、戴维·S.坦嫩豪斯、伯纳德·多恩编:《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06、423页。

[35]李丹主编:《儿童发展心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36][法]让-皮埃尔·内罗杜:《古罗马的儿童》,张鸿、向征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37][美]尼尔·波兹曼:《童年的消逝》,吴燕莛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38][美]尼尔·波兹曼:《童年的消逝》,吴燕莛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39][美]尼尔·波兹曼:《童年的消逝》,吴燕莛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62页。

[40]朱智贤:《儿童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96~97页。

[41]陆士桢、魏兆鹏、胡伟:《中国儿童政策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4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12页。

[4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或参见张忠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比较与界定”,载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9149,2009-11-4访问。

[44]郝卫江:《尊重儿童的权利》,天津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

[45]《中国共青团团章》第1条规定:“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46]我国根据身高来确定是否为“儿童”的也很常见,比如“1.1米至1.4米儿童购买半价票,1.4米以上儿童购买全票”标准不仅仅存在于公交车,旅游景点、地铁、火车、航空、影院等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均有类似“儿童身高规定”。参见米燕、叶淑萍:“吃的好现代娃儿长太快 乘公交 身高标准能涨吗 一家长起诉”,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10月31日。

[47]1965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书》明确指出:“结婚的最低年龄,无论如何不得低于15岁,特殊情况经特许除外。”这里也确定了认定生理成年的年龄。参见张晓玲:《妇女与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48]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救助儿童国际联盟于1924年首次提出了“儿童权利”这个国际性概念,同年发表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1959年联合国发表了《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49]早在古希腊雅典时期,人权运动就经历过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其胜利成果体现于“宪法”中,公民的人权不仅得到了保障,而且积极引导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抽签制、任期制和津贴制,并有较严密的监督制度和司法程序;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采取集体议决制。参见韩德培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9页。

[50]孙建江等:《自然人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51]法律、权利、主体三者间是一个三角关系,同时出现,互为前提:法律主体是权利的主体,法律规范的运转赋予了主体的权利义务。参见[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页。(https://www.daowen.com)

[5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页。

[5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6页。

[54]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2~45页。

[55]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56]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页。

[57][英]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421页。

[58]制定宪法,必然要考虑如何实现财产权的妥善保护,这一点从制宪会议代表们的有产者身份可见端倪;当然,这并不必然否认制宪者们仍然是爱国者。据比尔德的统计,制宪会议54名代表中,属于公债利益集团的不下40人,从事土地投机的最少14人,属于生息动产利益集团的最少24人,属于工商航业利益集团的至少11人,属于奴隶主利益集团的至少15人。[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5~106页。

[59][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6页。

[60][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71页。另见秦前红:“比尔德的宪政经济观及评述”,载http://www.swupl.edu.cn/fzllt/web/content.asp?cid=852721681&id=864228954,2009-11-30访问。

[61]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页。

[62][英]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J.H.菲尼斯、R.V.劳伦斯编辑,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63]“大革命有生辰而无卒月”,学者们对于法国大革命结束的时间意见并不统一。参见[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孟明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7页;孟明中译本序,第1页。

[64]一般认为,《拿破仑法典》的立法原则包括三条: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65]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页。

[66][瑞士]胜雅律:“从有限的人权概念到普遍的人权概念:人权的两个阶段”,载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0页以下。

[67]〕[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5页。

[68]Edward Countryman,Americans:A Collision of Histories(New York,1996),67;Richard B.Morris,et al.,John Jay(New York,1995),Ⅱ,155-156.

[69]直到United States v.Sandoval,231 U.S.28(1931)案,法院指出新墨西哥州的印第安部落的印第安人是否是美国公民是“一个公开的问题”。法院认为,传统的法律理解是,印第安部落成员“必须效忠于他们各自的部落,他们不是美国人民的一部分……未经美国的行为或同意,印第安部落成员的外族依赖身份不因他们自身的意愿而改变”。参见[美]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编:《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上册),张千帆、范亚峰、孙雯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5~246页。

[70][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2页。

[7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1页。

[72][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150页。

[73]美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原文:Neither slavery nor involuntary servitude,except as a punishment for crime whereof the party shall have been duly convicted,shall exist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or any place subject to their jurisdiction.2.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 this articl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

[74]该条第一项原文: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liberty,or property,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75]该项原文:Representatives shall be apportione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numbers,counting the whole number of persons in each State,excluding Indians not taxed.But when the right to vote at any election for the choice of electors for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Representatives in Congress,the Executive and Judicial officers of a State,or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ure thereof,is denied to any of the male inhabitants of such State,being twenty-one years of age,and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or in any way abridged,except for participation in rebellion,or other crime,the basis of representation therein shall be reduced in the proportion which the number of such male citizens shall bear to the whole number of male citizens twenty-one years of age in such State.

[76]〕该项原文: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vote shall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any State on account of race,color,or previous condition of servitude.

[77]关于美国黑人获得选举权的历程,也可参见王希:“从奴隶到选民:美国黑人选举权宪法化的历史”,载《宪法与公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以下。

[78][美]伯纳德·施瓦兹:《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3页。

[79]2008年11月4日,奥巴马当选美国第56届总统,成为美国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虽然我们不能认为,从此美国黑人就和白人完全平等了,但是,这无疑可以被视为黑人权利保障获得进展的又一标志性事件。

[8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0页。

[8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3页。

[8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0页。

[8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7页。

[8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9页。

[85][英]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妇女的屈从地位”,载[英]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女权辩护》,王蓁译,[英]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妇女的屈从地位》,汪溪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15~316页。

[86]根据圣经,人类的苦难归咎于妇女,因为人类的堕落是由于夏娃偷吃禁果,她使人类从此被逐出伊甸园。此时上帝对女人说:“我必须多增加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时,势必多受折磨。你必须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须管辖你。”《圣经·创世纪》3:6。

[87]王晓焰:《18-19世纪英国妇女地位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88][美]凯特·米丽特:《性的政治》,钟良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101页。

[89]司马迁说:“夏之兴也以涂山,而桀之放也以妹喜。殷之兴也以有娀,纣之杀也嬖妲己。周之兴也以姜原……而幽王之禽也淫于褒姒。”《史记·外戚世家第十九》。

[90]商代出土的司母戊大方鼎、司母辛大方鼎上面的“母戊”、“母辛”字样说明他们属于妇女或与妇女相关。商王武丁的妻子妇好则是战功赫赫的将军。

[91]《诗经·大雅·瞻卬》。

[92]刘士圣:《中国古代妇女史》,青岛出版社1991年版,第62页。

[93]所谓“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见《韩非子·六反》。

[94]刘士圣:《中国古代妇女史》,青岛出版社1991年版,第352~354页。

[95]正如阿比盖尔·亚当斯给她的丈夫约翰·亚当斯(美国第二任总统)的信中所说:“我不能说我认为你对女士非常宽宏大量,因为当你宣布人类和平与友好、解放一切民族时,你还坚持对妻子们保留绝对权力。”引自:HUMAN RIGHTS IN WESTERN CIVILIZATION 1600-Present 34(John A.Maxwell&James J.Friedberg eds.,2d ed.1994)。

[96][瑞士]胜雅律:“从有限的人权概念到普遍的人权概念:人权的两个阶段”,载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8页。

[97]张晓玲:《妇女与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98][英]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女权辩护”,载[英]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女权辩护》,王蓁译,[英]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妇女的屈从地位》,汪溪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4页。

[99][英]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女权辩护”,载[英]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女权辩护》,王蓁译,[英]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妇女的屈从地位》,汪溪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26页。

[100]张晓玲:《妇女与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42、53~54页。

[101]1906年芬兰妇女获得选举权;1913年挪威妇女获得选举权;1944年法国妇女获得选举权。

[102]Roger J.R.Levesque,Sexual Abuse of Children: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9,at 27.

[103]李维卡米卢斯拒绝法雷里的学校教师送交给他的儿童时的讲话。引自:[法]让-皮埃尔·内罗杜:《古罗马的儿童》,张鸿、向征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104]李双元、李赞、李娟:《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05]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杀害婴儿的行为也没有任何道德或法律上的约束,尽管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加以限制,但他对此并没有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deMause,Lloyd.The Evolution of Childhood,Lloyd deMause,ed.,The History of Childhood,The Psychohistory Press,1974,p.26.

[106]《礼记·礼运》。

[107]刘卫政、司徒颖怡:《疏漏的天网——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页。

[108][美]尼尔·波兹曼:《童年的消逝》,吴燕莛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109]陆士桢、魏兆鹏、胡伟:《中国儿童政策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

[110]仲建维:《学生权利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111]王雪梅:《儿童权利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