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妇女的权利

三、妇女的权利

妇女不是从来就无权的,“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也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80]这是因为“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81]“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贮藏品是公有的;但是,倒霉的是那种过于怠惰或过于笨拙因而不能给公共贮藏品增加一分的不幸的丈夫或情人。不管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财产,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82]

随着财产的增加,丈夫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高于妻子。这是因为“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奴隶的所有者。”[83]“母权制被推翻,这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84]

诞生于公元2世纪的印度《摩奴法典》明文规定:“女子必须不分昼夜地被其家中的男子置于从属地位”,“在幼年时期父亲保护她,在青年时期,丈夫保护她,在老年时期,儿子保护她;女子绝不能独立自主”。古罗马的《罗马法》,伊斯兰的《古兰经》都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女性必须绝对服从丈夫。

古时候(在基督教以前),婚后男人操妻子生死之权。她不能对他诉诸法律,男人是她唯一的裁判和法律。按英格兰旧法,丈夫被算作妻子的“权贵”,实际上他被看作她的最高统治者。妻子谋杀了丈夫就被称作叛逆,对她的惩处是烧死,较之通常的叛国更为残酷。[85]

中世纪以来,基督教把妻子的奴隶地位、受压迫以及她依附于上帝规定的丈夫的合法权利,看成是神圣的、合乎教规的事。[86]按照英国普通法的庇护习俗(practice of coverture),妇女不仅自己的一切财产都归丈夫所有,就连她的人身也成了他的财产。[87]通过结婚,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就成了一个人:也就是说,妻子一旦进入婚姻,这个女人的存在,或她在法律上的存在,立即被中止了,或至少被合并和强化进丈夫的存在中去了……她的全部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88]

我国也曾经历过母系社会,在历史上妇女曾对政治产生过巨大影响,[89]商代妇女享有财产权并能参与战争。[90]周人从殷纣宠妲己误国汲取了教训,不许妇女干政,“妇无公事,休其蚕织”。[91]《礼记》上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意思是说,家里什么东西都不属于妇女,妇女不能私有钱财和用具,不能把家里的东西借给外人和送与外人。妇女没有财产继承权,出嫁等于从宗族中开除。[92]战国时杀女婴、溺女婴之事屡见不鲜。[93]中国妇女的非人生活,到了清朝算是登峰造极:在法律方面,男女两性绝对不平等,妇女无继承权;要求妇女贞操、节烈;把缠足作为女性美的第一项标准等。[94](https://www.daowen.com)

欧洲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一开始就把妇女排除在外。[95]妇女既不是中世纪英国各种宣言——1215年自由大宪章、1534年自由大宪章、1689年权利法案——的受益者,也不是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以及同年独立宣言人权条款和1791年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的受益者。[96]从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到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其中的人都是“man”、“homme”(男人)。[97]

卢梭对妇女的观点代表了启蒙时代男人对妇女的共识,“妇女所受的教育应该永远与男人有关系。使男人感到高兴,对我们男人有用,使我们爱她们、尊重她们,在我们幼年时期教育我们,在我们壮年时期关怀我们,劝诫和安慰我们,使我们生活愉快,所有这些永远是女人的责任,也是她们从幼小时就应该受到的教育。”[98]妇女的“服装的每一部分,看来虽然简单,但是却安排得恰好可以使你的想象力把它们一片一片地取下来”。[99]

1789年法国大革命,是妇女首先冲进王宫,把国王和王后从凡尔赛带到巴黎;在攻打巴士底狱的斗争中,著名的妇女领袖戴罗瓦涅·德·梅里古尔带领群众第一个杀进巴士底狱。因为《人权宣言》根本不提妇女的权利,1791年妇女领袖奥兰普·德·古施(Olympe de Gouges,1748~1793年)发表了《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并把它提交国民议会批准。妇女领袖罗兰夫人成立了“妇女立宪同志会”,要求把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写入宪法。不过,革命的领袖们都笃信卢梭,重弹女性低下的老调。1793年,奥兰普·德·古施被罗伯斯庇尔的一个门徒以“丧失女性应有的品德”送上断头台。罗兰夫人也被送上断头台,妇女俱乐部被解散,妇女集会被严格禁止。妇女的一切公民权利被剥夺。革命结束后,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妇女不能享有与男性一样的平等权利,妇女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犯人在法律上处于同样的地位,其法律权利受限制。[100]

法兰西革命胜利后最初的一些日子是妇女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不过,“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在包括一些先进的男性思想家的支持下,妇女运动风起云涌。从1816年到1905年,英国下议院曾提出18个有关妇女参政权的提案,但都没有通过。直到1928年,英国妇女才最终获得法律上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20世纪初开始,欧洲妇女逐渐获得法律上平等的选举权利。[101]在美国,妇女在帮助奴隶解放时,意识到了自己在社会上所遭受的不平等对待,从而引发了争取参政权的女权主义运动。1848年,美国女权主义先驱伊丽莎白·凯蒂·斯坦顿模仿《独立宣言》,发表了《妇女感伤宣言》(SENTIMENTAL DECLARATION),要求男女平权。1910年,妇女在爱达荷、怀俄明、科罗拉多和犹他四个州获得选举权。此时,黑人已经解放,修改后的美国宪法承认了黑人的公民权和选举权,但妇女依然无权。通过不断的努力,191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十九号修正案,明确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只字不提性别平等,不承认妇女的参政权。于是妇女领袖唐群英率领妇女,大闹参议院。直到新中国成立,妇女才摆脱了依附地位。

1945年,联合国成立,以《联合国宪章》为标志,妇女在世界范围内才成为人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