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内容
论文共分为五章,其逻辑关系如下:首先,儿童是谁;在我国,儿童法律上的年龄界限究竟是什么?其次,儿童是如何成为权利主体的;为什么儿童能够成为权利主体?再次,受教育权的本质和内在结构是什么?最后,在受教育权体系中各具体权利都面临着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第一章:儿童与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在考察了法律上关于“未成年”的各种年龄指标后,综合生理、用语习惯、民众认知、工作机构的设置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等因素,发现我国儿童年龄的上限确定在14岁为宜,参考义务教育年限,可以延长到15~16岁。从历史上看,正是在传统上被排斥于人权主体之外的黑人、妇女获得权利主体地位之后,权利之光才照耀到儿童这个群体上来。
第二章:儿童权利的证成。人权不是从来就有的,人权证成即是要回答人权的来源或正当性的问题。总的来说,已有的人权论证范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自然法范式、功利主义范式和关系范式。这些范式各有其弊病,如先验不可信、功利主义不可靠、人权不能产生于虚构的社会关系之中等。值得尊重是人权的正当性的经验依据,需要尊重是人权存在的必然性和内容,获得尊重是人权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一体尊重保证了人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这就是尊重范式证成权利的逻辑。随着时代的发展,儿童观经历了从不承认儿童的存在、到发现儿童再到以儿童为中心、儿童崇拜这样三个阶段。结合现代心理学、人类学对儿童的认识,依据尊重范式证明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正当性。(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章:儿童受教育权概说。在法学界,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已成共识,但却少有从宪法学角度论证受教育权的基本性的。本书根据基本权利的两个条件——基本性和载入宪法——对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进行了论证。研究受教育权不能脱离教育应以谁为中心开展教育的思考,也不能离开对教育过程本质的思考。通过对教育史的研究发现,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以官员为中心的教育观、以信仰为中心的教育观、以国家为中心的教育观、以物质为中心的教育观和以人为中心的教育观五种教育哲学。通过对受教育过程的考察,发现受教育的过程主要是一种个人精神活动、精神成长的过程,是个体将所继承的文化成果内化为自身的生活方式的过程。基于此,受教育权的本质应当是自由的,即使在福利国家的条件下,社会权构成受教育权的主要面相之一,也不能够忘记这一点。在宪法基本权利的三种权能,即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这一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受教育自由权、受教育社会权和受教育秩序权这一受教育权利体系。
第四章:儿童受教育自由权及其保障。受教育自由权包括儿童的受教育自由权、家长教育权、教师的教学自由以及建立教育机构的自由,本书重点讨论前两种权利。儿童受教育自由权同时是其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不过,这种义务是不可强制的。儿童对于自身所接受的教育具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和参与权;一般而言,这些权利主要由家长代行,体现为家长教育权。家长教育权同时也是家长的教育义务,它是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基础。择校权是家长教育选择权的一部分,择校权优于就近入学权。在家教育属于家长教育权内容之一,只要能够保证教育的目的和标准,应当允许。
第五章:儿童受教育社会权及其保障。受教育社会权包括现有教育设施的入学请求权和必要教育设施创设请求权两个方面。现有教育设施的入学请求权包括对普通的公共义务教育设施的免费入学权和优质公共教育资源的平等机会权。免费入学免费的范围应明确。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分享,应以“分择校”为主,适当允许“钱择校”,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来抑制学校的收费冲动。对于儿童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创设请求权的实现,中央政府应承担保证基础义务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应建立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可以依此思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