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受教育权概说
2026年03月08日
第三章 儿童受
教育权概说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CRC)的规定,儿童享有的权利几乎包罗了全部成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生存权,即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二是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和精神的需要;三是受保护权,包括防止儿童受到歧视、虐待和照顾不周,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童的保护;四是参与权,即儿童有权对影响他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1991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确定了儿童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即无歧视原则、最大利益原则、保护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尊重儿童意见原则。其中与成人权利保护差异最大的就是最大利益原则,它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的考虑。”[1]当然,由于对“最大利益”的理解各异,利益冲突错综复杂,如何做到保障儿童的利益得到优先保护,仍然是世界性难题。[2]
当今世界,对人权的保障主要还是要依靠各主权国家的政府,所以,对儿童权利的讨论也应以国内法为主。我国于199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为了贯彻实施该公约,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由于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所谓“儿童中心”或者儿童的“最大利益”之类,很难说在我国产生了多少实质性的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儿童优先”原则是很先进,但是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过是抄录了一些散见于其他法律的条文,其规定非常概括,不具备可操作性,基本上成了具文。本书主要通过对儿童受教育权的研究来探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受保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问题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