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年龄的法律界定

一、儿童年龄的法律界定

关于儿童的年龄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儿童年龄的起点。胎儿是儿童吗?二是儿童年龄的终点即上限,什么时间儿童时代结束?前者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从出生后开始。[20]后者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条提供其法律条款中关于“儿童”的定义,并特别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儿童达到成年的年龄以及为各种目的确定的法定最低年龄的资料,特别要包括可不经父母同意征求法律或医疗咨询的年龄、非全时就业的年龄、全时就业的年龄、可以从事危险工作的年龄、性行为自主的年龄、结婚年龄、自愿入伍年龄、兵役年龄、在法庭上自愿作证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剥夺自由年龄、判刑年龄、消费酒类年龄或其他受管制物质的年龄。[21]从《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的要求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就儿童年龄的界定而言,由法律直接指定一个年龄界限非常简便有效,与单个的确定某个个体是否成人相比,大大节约了成本。(2)《儿童权利公约》所确定的儿童的年龄是18岁以下,由于该公约已被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批准,[22]所以这个年龄的界定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国内法所认可。(3)儿童年龄的界定可以以各种年龄标准做依据,比较重要的有:刑事责任年龄、民事责任年龄、工作年龄、性行为同意年龄、结婚年龄、入伍年龄、享有选举权年龄、消费酒类以及其他受管制物质年龄等。

从法律规定上看,古今中外,对于儿童年龄的界定各不相同。

1.直接规定儿童、青少年、未成年人。罗马帝国早期存在由父亲对儿子进行体能考核,然后确定其是否成熟的做法。而后进行了改革采用了“14岁”作为界定成年公民的标准。在17岁之前,还不能对别人进行追诉,至17岁为“完全成熟”。公元534年的《查士丁尼法典》将儿童期分为几个阶段:7岁以前为幼儿期,7~11岁为儿童期,11岁以后“接近成熟”,这个阶段直到成年。[23]在现代,日本《儿童福利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儿童指未满18周岁者,其区别如下:(1)婴儿,未满1岁者。(2)幼儿,从满1岁至小学开始者。(3)少年,从小学开始至18岁者”。新加坡《儿童与少年法》规定,本法所称“儿童”是指未满14岁者,“少年”是指满14岁而未满16岁的人。斯里兰卡、奥地利的规定与新加坡相同。菲律宾《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则规定:“本法除依法排除的对象,而仅适用于未满21岁者。本法中使用的‘儿童’、‘未成年人’及‘少年’即是指上述对象。”[24]英国《青少年法》第一章第1条第5款规定:“本条所称‘少年’,指未满18岁者”。古巴《青少年法典》规定的青少年的上限则是20岁。[25]

2.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古代的成文法典《法经》中规定:“罪人年15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26]据《唐律疏议》记载:凡年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废疾,流罪以下,可以赎罪。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减免。90岁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27]《查士丁尼法典》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男为14岁,女为12岁。德国《青少年刑法》第1条第2款规定:“少年是指行为时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未成年人是指在行为时已满14岁未满21岁的人。”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第四百零二章第5006节就有“青少年犯是指定罪时不满22岁的犯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只有犯特定的几种罪名才承担刑事责任。[28]14周岁以下的公民则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3.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德国民法典》规定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即为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9]《法国民法典》规定21岁为成年。《日本民法》规定20岁为成年,我国台湾地区亦然。[30]我国《民法通则》第11、12条分别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18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https://www.daowen.com)

4.规定义务教育年龄。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是德国,1717年的《普鲁士义务教育法》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31]美国强制学校教育法规定,多数儿童应当接受在校教育直到16岁。[32]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2条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年龄范围“所有适龄儿童、少年”。

5.规定劳动用工年龄。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第11条规定“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规定兵役年龄。我国秦朝秦襄王对赵国开展长平之战时,有“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事,即15岁的男子都纳入征兵的范围。[33]当然,这是很少见的。唐朝规定20岁才得服兵役。英美普通法上成年年龄是21岁,因为中世纪大多数男子到这个年龄才能披上甲胄。我国《兵役法》规定18岁为应征年龄。

7.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龄。在美国,以前享有选举权的年龄是21岁,美国宪法修正案第26条则把选举权的年龄底线扩展到了18岁。

8.规定性同意年龄。在美国关于强奸罪的改革中,法定强奸的权利人同意年龄从10岁提高到了16岁,这意味着和一个未满16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性侵犯。在英格兰,一个女孩年满16岁就可以同意进行异性性交,男孩则满18岁才允许基于同意的同性性行为。[34]

上述这些年龄标准都是反映一个人“未成年”或未完全成熟的指标,显而易见,儿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是逐步发展的。不过,法律上对年龄的界定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有其深刻的生理、经济、政治和文化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