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年龄上限的界定

三、我国儿童年龄上限的界定

虽然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我国也批准了该公约,但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也就是说,《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概念与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是一致的。而在我国未成年人则包含了一个广泛的群体(儿童、少年、青年),究竟未成年的哪个阶段为儿童,需要根据我国儿童的生理发育、用语习惯、受义务教育年限,由儿童工作机构设置和法律规定共同确定。

(1)从生理的角度确定。我国著名的儿童心理学家朱智贤对儿童年龄分期的观点如下:新生儿(0~1个月)、乳儿(1个月~1岁)、婴儿(1~3岁)、学前儿童(3~6、7岁)、学龄初期(6、7~11、12岁)、少年期(11、12~14、15岁)、青年初期(14、15~17、18岁)。[40]

一般来说,青春期就不再被认为是儿童。青春期是指从个体开始青春发育到个体生理上全面成熟为止,这个年龄段在中国大约从12~14岁开始到17~19岁结束。性的发育在青春期占有主要地位,因此有时也把青春期称为“性成熟期”。[41]

(2)从儿童、少年、青年等用语习惯的划分来确定。在我国,青少年往往是连用的。“少年”,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阶段的人”。[42]新中国成立初期,曾有广泛流传的“少年犯”的说法,其年龄范围是13、14~18岁。[43]

而“青年”的概念,在学术界各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心理学界根据生理和心理的发展特点,一般把青年界定为13~25岁之间,并将这一阶段称为青年期。人口学是以人在青春期生理发育的正态曲线分布为基础,把15~25岁确定为青年,并据此进行人口统计社会学界认为,人生与青少年期告别是以“获得职业、经济自立、建立家庭”为标志的,“青年是从依赖成人的童年到能进行独立的、负责的成人活动的过渡”。由于现代青年的结婚和就业的年龄不断后移,这就使社会学中的青少年概念在年龄范围上有很大的伸缩性,甚至把35岁、40岁以内的人都归为青年人。

(3)根据群众的普遍认识来确定,其中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应当成为重要标准,这也是《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参与权”的要求。据调查,我国公众对于儿童年龄的界定并不清楚。约6%的人认为儿童是指12岁以下的人,约13%的人认为是指15岁以下的人,约35%的人认为是指16岁以下的人,约45%的人认为是指18岁以下的人。更有趣的是,正向成年迈进的高中生没有一个认为不满18岁的是儿童,初中生多将儿童年龄卡在14岁以下,小学生则将儿童限定在10岁乃至4岁之前。[44]总之,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都不愿意将自己归为“儿童”,这既可能是快快长大的愿望的体现;也可能是由于人们一贯认为儿童是无忧无虑的,而我们的未成年人压力太大,过早地失去了童年,也就不再认为自己是“儿童”了。(https://www.daowen.com)

(4)从我国关于少年儿童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来确定。我国青年、少年、儿童工作在体制上划分为三阶段:0~5岁主要由全国妇联负责,在各地妇联组织中建有专门的儿童工作部门;6~14岁主要由共青团组织负责,共青团组织内部建立了少年儿童工作部,此时的少年儿童实际上有少先队组织;14岁以上为共青团组织的工作对象。[45]

(5)根据我国法律来认定。我国的人大立法中并没有出现对“儿童”的定义,“儿童”字样一般是在对未成年人或者妇女权利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出现的,但是从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上也能看出儿童的范围。比如《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了女性性同意的年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4日)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显而易见,这个司法解释否定了14岁以下幼女的性同意权。

根据我国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1条的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而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这样,结束义务教育的年龄一般是15~16岁。而根据《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的规定,16岁以上才可以成为劳动者,14岁以下则为童工。这分别规定了儿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和可以就业的年龄。

明确界定“儿童”的法律性文件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这是“两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1997年刑法修正后,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被纳入修订后的刑法中,其余内容仍然有效。该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1998年国家教委、公安部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14周岁(或7~14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46]

总之,综合上述生理、用语习惯、民众认知、工作机构的设置以及法律规定的诸多标准,我国儿童年龄的上限确定在14岁为宜,参考义务教育年限,可以延长到15~16岁。[47]本书中“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即从6~7岁到15~16岁的儿童。